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内容摘要:
设施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铁路客运站靠近城市中心区设置。 货运站和其他铁路专用设施则应在满足铁路技术要求及配合铁路枢纽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尽可能布置在城市外围,不应影响城市正常运转和发展。 ( 2)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 防护 距离 ,尽量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建设 ,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保证 运行安全畅通。 过境公路应当避开市区,应沿中心城区的边缘通过。 高速公路应远离城市中心,采用互通立体交叉,以专用的入城道路与城市联系。 公路与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5 城市道路各成系统、互不干扰, 应 从城市功能分区之间通过, 适当 与城市主干 道连接。 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并设置相应的交通疏散广场,通过城市交通性干道与城市道路连接。 ( 3) 港口及其附属设施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 生活岸线用地。 宜“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避开干扰、各得其所”,但不应把岸线全部占用。 货运港的疏港公路应与干线公路及城市货运交通干道连接;客运港要与客运交通干道衔接,并与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有方便的联系;妥善安排水陆联运和水水联运,提高港口的疏运能力。 规划设计条件 与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 应依据下表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用地提出控制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 表 1 用地概况 用地单位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及四至 用地面积 2 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人口密度 3 规划设计要求 建筑高度 建筑 界线 建筑间距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6 建筑退让 道路要求 4 公建配套要求 工程设施、公共设施 5 绿化规划要求 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绿地 (含水体) 设置位置及要求 6 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地块四至及城市道路相关参数 交通出入口方位 配套停车场(库)要求 专项规划要求 文物、消防、环保、卫生、防洪排涝、电力、 交通、 地震、 地质灾害等 规划方案布局及城市景 观要求 9 其他要求 开发期限 附图 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 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 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旧区及城中村改造 城市的旧区及城中村要有计划做好详细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表 控制,绿地率≥ 25%。 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以及消防间距的要求。 旧区及城中村 应 利用现状及规划道路网或自然地 界分界,规划用地规模宜控制在 1 公顷 以上。 旧区及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按标准 配建停车位。 旧区及城中村的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建筑要采取措施予以保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7 护。 各种形式的 征地 回迁地 及征地留用地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 1) 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不到 10%的回迁地,必须按本章的条款重新核定详细规划,配建相应的公用设施。 ( 2) 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的 20%~ 60%的回迁地, 不低于上 款的 70%标准执行。 ( 3) 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大于 60%的回迁地,应 在 未建用 地 上 完善公用设施。 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 建筑容量控制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 的 规定执行。 成片开发的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 制指标表》 (表 )的规定。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 区位 容量 用地类型 新区 旧区 建筑密度 %不大于 容积率 不大于 建筑密度 % 不大于 容积率 不大于 居住建筑 低层 32 多层 26 28 中高层 23 25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8 高层 20 20 办公建筑 多层 30 35 高层 25 30 商业建筑 35 40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单层 40 多层 40 普通仓库 单层 40 多层 40 注:( 1)本表 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2)本表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 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 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 公共 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新建建筑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原有的日照标准。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中心城 区 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9 < 2 2≤ FAR≤ 4 建筑间距控制 住宅建筑间距 (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 防灾、 管线埋设和 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 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2 小时 ; 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 小时的标准。 (3) 老年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 范 》的要求。 (4) 平行布置 的 住宅建筑间距 按表 执行 : 平行布置 的 住宅建筑间距 表 表 低层 多层、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南北向 B≥ 东西向 B≥ 南北向 B≥ 东西向 B≥ 高层在南侧 B≥ ,最小间距≥ 28 米; 高层在北则,最小间距≥ 22 米 多 层、 中高层 南北向 B≥ 东西向 B≥ 南北向 B≥ 东西向 B≥ 高层 高层在南侧 B≥ ,最小间距≥ 28米; 高层在北则,最小间距≥ 22 米 南北向 B≥ ,最小间距≥ 30 米; 东西向 B≥ ,最小间距≥ 24 米 注: ( 1) B 为建筑间距, H 为建筑高度;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 H 取南侧建筑的高度,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 H 取较高建筑的高度。 ( 2) 建筑间距达不到消防间距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执行。 ( 3)表中所述的间距为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 (5) 垂直 布 置 的 住宅建筑间距 按表 执行 : 垂直 布置 的 住宅建筑间距 表 表 低层 多层、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南北向 B≥ 东西向 B≥ 侧面宽度< 16 米, B≥ 15 米;侧面宽度≥ 16 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多层、中高层 高层 侧面宽度< 16 米, B≥ 15 米;侧面宽度≥ 16 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侧面宽度< 16 米, B≥ 18 米;侧面宽度≥ 16 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注: ( 1) B 为建筑间距, H 为建筑高度;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 H 取 南侧建筑的高度,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 H 取较高建筑的高度。 ( 2)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 12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 3) 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21 米。 ( 4)建筑间距达不到消防间距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执行。 ( 5)表中所述的间距为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 ( 6)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的住宅间距,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表 )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 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表 )。 ( 7)侧向间距:低层、多层与 中高层 住宅 之间的 侧向 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的 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住宅与高层、中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 8) 在旧区零星拆建时,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 倍,且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1 非居住建筑间距 ( 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2)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 18 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3 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0 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表 表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 25 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 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 于 24 米。 ( 4)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退让控制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2 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1)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建筑退 让用地界址规定 表 离 建筑类别 界 距 离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 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 主要朝向 低层 6 5 多层 中高层 9 8 高层 13 13 次要朝向 低层 3 按消防间 距控制 多层 中高层 4 按消防间 距控制 高层 13 9 注: ( 1) 建筑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 离界距离控制。 ( 2) 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3) 旧区 的 建筑 退让 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 倍。 ( 4)表中所述的间距为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 ( 2)界外是居住建。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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