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20xx)--答疑分册内容摘要:
18 / 123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予以解决,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 以协调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 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19 / 123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指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 3人以上,并有 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劳动部 1993年 9月 23日印发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 3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 职工 ” 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等。 20 / 12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怎样调解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申请,决定受理后即进入调解阶段,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 1至 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 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21 / 123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关申请仲裁的事项,《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 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2 / 123 发生劳动争议后, 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表明自己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意思表示。 申请调解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和剥夺。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在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之内,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3 / 123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24 / 123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指出:这里的 “ 工资 ” 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 保险 ” 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 “福利 ” 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 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培训 ” 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 “ 劳动保护 ” 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25 / 123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 劳动争议处理 范围。 1992 年 9月 29日劳动部劳办字( 1992) 45号《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指出: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 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矿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26 / 123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 企业是否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 一并 ” 处理。 1994年 2月 8日劳办发( 1994) 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 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27 / 123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法定节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 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属于全体公民的节日有:元旦,放假 1日( 1月 1日); 春节,放假 3日(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清明节,放假 1日;国际劳动节,放假 1日( 5月 1日);端午节,放假 1日;中秋节,放假 1日;国庆节,放假 3日( 10月 1日、 2日、 3日)。 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有: 3月 8日国际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月四日青年节,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6月 1日儿童节, 13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放假半天; 8月 1日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其他属少 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8 / 123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9 / 123 加班加点的工 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这一规定,可以迫使用人单位尽量减少加班加点,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目的。 30 / 123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 每周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劳动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 根据国务院 1995年 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职工每周享有两天公休假日。 周休假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假日。 由于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根据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可以轮休、倒休。 对于出差人员的周休假日,可以在出差地享用。 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补休。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 职工,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31 / 123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 1994年 12月 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3)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20xx)--答疑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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