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内容摘要:

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 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的 教育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 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 考核的周期不大于 3 个月。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 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 关心客运 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 10 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 10 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 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 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 2 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 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 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 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 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1 年。 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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