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精简版内容摘要:

序,落实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九条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年年岁修。 每年冬春非灌溉季节,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农业灌溉用水设施、设备完好。 用水户有承担岁修的义务和责任。 年度岁修计划由执委会负责制定 ,用水小组根据受益面积将工程岁修所需投资分摊到用水户。 执委会负责直管工程的岁修组织实施;用水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岁修实施。 第三章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村水利工程设施、有效灌溉面积安全、完好是协会会 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共同遵守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法律法规和本章以下条款。 必须分工程制定年度汛期防洪保安预案,按照防洪度汛责任制落实到工程,任务到人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溉面积。 第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自觉维护供水生产和正常秩序,不准在土坝上放牧、堆放杂物、打场,不准向库、塘、渠道内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准搞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以及其它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不准干扰管水员正常工作,非管水员不得擅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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