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三方共管帐户”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总表 — 7 —— 附件 1: 民办 学校(幼儿园) “三方共管帐户”资金监督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 住 所 : 电 话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 住 所 : 电 话 : 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 住 所 : 电 话 : 为保证甲方能对乙方是否合法使用办学经费进行监督,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的 主管部门 , 丙方为乙方 的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对乙方收取学生的办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在丙方开立指定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 — 8 —— 第二条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将收取学生的办学经费及时(指每学期开学后 10日内)存入学校的基本帐户,将规定的资金存入在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丙方按本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监管。 丙方监督和监管期限的 起始日为协议签订日 ,监督和监管期限的终止日为甲方出具停止监督和监管相关证明规定的日期。 第三条 丙方需遵照下述事项对乙方的指定账户进行监督和监 管: 乙方应在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乙方的正常业务收入和支出。 乙方还应会同甲方在丙方开立“三方共管账户”(账号为: 户名为: ),作为监管的指定账户,核算按照甲方的监管要求使用的资金。 “三方共管账户”凭本协议开立,此外还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其他资料,该资料为乙方的相关资料。 “三方共管账户”的户名为乙方 ,预留印鉴为“甲方的部门公章、乙方的财务章以及乙方授权的可预留印鉴的个人名章”,凭 预留银行印鉴办理资金支付,该账 户不可办理通兑业务。 “三方共管账户”资金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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