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同造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本次付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等。 经办人须对该基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进行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后附会签说明。 第十五条 工程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基建工程进展的真实性,并提出部门付款意见。 第十六条 计划合同部负责人须对工程部所确认的工程进 度、完工程度加以审核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工程款项付款台帐,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应付工程款项、累计已付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意见,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计划合同部(见附件 6)。 第十八条 分管工程、财务副总应对上述部门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推进、资金支付应符合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条件。 第十九条 部门联签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加快签批程序,保证工程或拆迁进度的顺利推进。 四、拆迁资金支付内部流程 第二十条 拆迁资金支付应履行前置程序 公司土 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根据土地拆迁计划,协调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拆迁范围,并由国土部门发送拆迁工作函至相关乡镇; 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协同相关乡镇现场清点、查验拆迁范围内青苗及土地附着物、房屋及构筑物、人员等; 相关乡镇根据拆迁补偿费汇总表报送国土部门和公司,列明拆迁范围、拆迁补偿费用等。 国土部门根据拆迁补偿标准编制拆迁补偿费汇总表(附件 2),负责审核拆迁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拆迁资金内部签批流程为:经办人 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分 管负责人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分管拆迁副总 分管财务副总 总经理董事长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详见附件 3) 第二十三条 拆迁资金支付原则由公司根据国土部门审核结果拨至国土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再拨至拆迁乡镇。 拆迁资金支付完毕,相关乡镇应将拆迁支付签收单返给国土部门和公司存档备查。 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应建立拆迁款项付款台帐,严格控制支付进度。 五、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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