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_内容摘要:
第 条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 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的规定见表。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车道数、超高横坡度值、横断面型式、便于排水、路容美观等因素决定。 单幅路路面宽度及三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线旋转;双幅路路面宽度及四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间分隔带边缘旋转,使两侧车行道各自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见图。 第 条 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超高缓和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第 条 超高缓和段起、终点处路面边缘出现的竖向转折,应予以圆顺。 第 条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见表。 第 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规定如下: 一、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值。 二、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 15~ 1∶ 30,且长度不得小于 10m 的要求设置。 第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 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 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 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 规则。 验算时,物高为 ;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 ,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 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 2。 第 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为 60km/h的主干路,纵坡度大于 5%的路段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上坡方向车行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 爬坡车道宽度可采用。 一、沿上坡方向大型车辆的行驶速度降低到表 规定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时。 二、由于上 坡路段混入大型车辆的干扰,降低路段通行能力时。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 400m。 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 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用 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 于 60m。 第 条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 50km/h 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长度经计算确定。 第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但不宜过密。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Ⅰ级宜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 桥梁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桥梁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设置 平曲线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桥头。 当桥梁设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 条规定。 二、滨河路与桥头引道平交时,应与桥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在交叉口中陡坡与急弯重合。 三、桥面宽度与路段的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 段。 路面边缘斜率可采用 1∶ 15~ 1∶ 30。 折点处应予以圆顺。 第 隧道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隧道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控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隧道。 当隧道设置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 条规定。 二、洞口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 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采用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用会车视距。 三、单向行驶多孔隧道的引道应设置反向曲线与两端道路衔接。 反 向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 m)以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 km/h)数值的 ,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第五章 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第二节 纵断面设计 第 条 纵断面设计原则如下: 一、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立面布置及沿路范围内地面水的排除。 二、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 三、山城道路及亲辟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 五、纵断面设计应对沿线地形、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综合考虑。 路线经过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时,应提高路基标高以保证路基稳定。 当受规划控制标高限制不能提高时,应采取稳定路基措施。 旧路改建在旧路面上加铺结构层时,不得影响沿路范围的排水。 沿河道路应根据路线位置确定路基标高。 位于河堤顶的路基边缘应高于河道防洪水位。 当岸边设置挡水设施时,不受此限。 位于河岸外侧道路的标高应按一般道路考虑,符合规划控制标高要求,并应根据情况解决地面水及河堤渗水对路基稳定的影响。 道路纵断面设计要妥善处理地下管线覆土的要求。 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 %,遇特殊困难纵坡度小于 %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六、山城道路应控制平均纵坡度。 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 200~ 500m时,平均纵坡度宜采用 %;相对高差大于 500m 时,宜采用 4%,任意连续 3000m长度范围内的平均纵坡度不宜大于 %。 第 条 机动车 车行道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与限制值见表。 第 条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 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 设计纵坡度超过 5%,坡长超过表 ,应设纵坡缓和段。 缓和段的坡度为 3%,长度应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 ,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第 条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 第 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宜小于 %。 大于或等于 %时,应按表 规定限制坡长。 第 条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采用圆曲线。 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见表。 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 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 500m。 第 条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 10~ 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 5m。 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其长度见表。 第五章 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第三节 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 第 条 道路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并保持平面、纵断面两种线形的均衡,保证路面排水通畅。 第 条 线形组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视觉上自然地引导驾驶员的视线。 平曲线起点应设任凸形竖曲线顶点之前。 急弯、反向曲线或挖方边坡均应考虑视线的诱导,避免遮断视线。 二、为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均衡,一般取竖曲线半径为平曲线半径的 10~ 20倍。 三、合理选择道路的纵坡度和横坡度,以保持排水通畅,而不形成过大的合成坡度。 四、当平曲线与竖曲线半 径均大时,平、竖曲线宜重合,但平曲线与竖曲线半径均小时,不得重合。 五、平曲线与竖曲线适当与不适当的组合见图。 第 条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二 、在一个长平曲线内设两上和两个以上的竖曲线;或在一个长竖曲线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第六章 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一节 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 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设置。 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 45176。 ,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 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种,应根据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第 条 交叉 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性质、等级、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及自然条件等进行。 前期工程应为后期扩建预留用地。 第 条 在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正确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第 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并恰当地组织行人过街。 快速路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 条 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应符合行车舒适、排水迅速和美观的要求。 立体交叉 的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标高协调,便于布设地上杆线和地下管线,并宜采用自流排水,减少泵站的设置。 第 条 为提高通行能力,平面交叉可在进口道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以增设车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设置变速车道与集散车道。 第 条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立体交叉应按规划道路网设置。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四、进入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的现有 交通量超过 4000~ 6000pcu/h,相交道路为四条车道以上,且对平面交叉口采取改善措施、调整交通组织均难收效时,可设置立体交叉,并妥善解决设置立体交叉后对邻近平面交叉口的影响。 五、两条主干路交叉或主干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当地形适宜修建立体交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六、道路跨河或跨铁路的端部可利用桥梁边孔,修建道路与道路的立体交叉。 第 条 立体交叉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情况下采取简单形式,其体形和色彩应与周围建筑协调,力求简洁大方。 第 立体交叉的线形布置应与桥梁设计配合,不宜设置过多斜桥、坡桥及弯桥,并减少桥梁面积。 第六章 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二节 平面交叉 第 条 平面交叉口的型式有十字形、 T 形、 Y型、 X 形及环形交叉等,应根据城市道路的布置、相交道路等级、性质和交通组织等确定。 第 条 交叉口内的计算行车速度应按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的 ~ ,直行车取大值,转弯车取小值。 第 条 交叉口间距应根据道路网规划、道路等级、性质、计算行车速度、设计交通量及高峰期间 最大阻车长度等确定,不宜太短。 第 条 交叉口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 三幅路、四幅路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最小半径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单幅路、双幅路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见表。 第 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见图 及图。 第 条 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行车舒适、排水通畅、工程量大小和美观等因素,合理确定交叉口设计标高。 设计原则如下: 一、两条道路相交,主要道路的纵坡度宜保持不变,次要道路纵坡度服从 主要道路。 二、交叉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 2%。 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 3%。 三、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四周建筑物的地坪标高协调。 四、合理确定变坡点和布置雨水进水口。 第 条 交叉口渠化设计规定如下: 一、渠化原则 应根据交通量、流向,增设交叉口进口道的车道数。 交叉口交通岛的设置应有效地引导车流顺畅行驶,避免误行。 进、出口道分隔带或交通标线应根据渠化要求布置,并应与路段上的分隔设施衔接。 二 、交叉口的拓宽及渠化 高峰小时一个信号周期进入交叉口左转车辆多于 3 或 4pcu(小交叉口为 3,大交叉口为 4)时,应增设左转专用车道。 高峰小时一个信号周期进入交叉口右转车多于 4pcu时,应增设右转专用车道。 根据交叉口形状、交通量、流向和用地条件设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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