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内容摘要:
空承运人就应当在起飞前向乘客告知系上安全带、如何保持正确的乘姿、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氧气袋和安全舷梯等知识。 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错没有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应当 “及时 ”告知旅客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这里的 “及时 ”是一个弹性要求,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承运人的告知是否及时,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在起飞前告知乘客有关安 全运输应当注意的情况就为 “及时 ”;如果在起飞后,才告知这些情况就为不及时。 ◎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法条释义 ]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规定。 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客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作了记载,如运输时间、运输的班次等,旅客购买了客票后,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成立。 承运人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 和班次对旅客进行运输是其义务,否则就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 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迟延运输是旅客运输当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应当如何处理 ?本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这里的迟延运输包括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也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运 输迟延。 不可抗力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但考虑到旅客在突然降临的自然灾害面前被迫停止乘运,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承运人也不能把旅客放在旅途中撒手不管。 在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选择权在旅客手中。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退票。 如果旅客还要求继续乘坐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以到达目的地。 尽管本条未作规定,承运人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不影响旅客依据旅客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权利,其主要指因为滞留本站(码头、机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费用损失,至于因承运迟延履行或履行不 能而导致的旅客期待利益的损失,如本可以订立的合同因迟延而被取消等,不在请求权之列。 但是旅客请求赔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客票票价,这是因为承运人的运输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最重要的是因为承运人在此情况下很难估计履行迟延或者履行不能而导致的旅客损害赔偿的范围大小,因而法律有必要对最高赔偿额做出限制。 至于承运人的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承运人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 合同法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法条释义 ] 本条是对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但是有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却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是在实标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 承运人这种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违背了旅客的意志,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 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旅客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全部票款;旅客要求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 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后,反倒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用一般的公共汽车进行运输,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豪华客车进行了运输,这无疑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加收票款 ?虽然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 是承运人是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 ◎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法条释义 ]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应当尽救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生活服务,是因为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地位和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质。 旅客运输的对象是旅客,由于各位旅客的自身情况不同,因而旅客具有不定性和流动性。 相对于 旅客,承运人更加熟悉乘运事项和具有乘运过程中的应变能力。 因此,规定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要求,而且是达到运输目的必要条件。 本条中的 “ 患有急病、分娩 ” 是指旅客由于自身的健康原因而遭遇到困难。 “ 遇险 ” 是指旅客因意外事故、自身的原因或遭他人殴打、犯罪行为等情况而遭遇的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危险。 但是不论旅客遭遇困难的原因是什么,承运人都应当尽力救助。 本条之所以规定承运人 “ 尽力 ” 救助即可,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承运人尽力救助,旅客也可能是无法挽救的,所以, “ 尽力 ” 指的是承运人采取一切手段,进行 救助。 对于 “ 尽力 ” 的具体界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这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 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有悖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 规定的法定义务。 如果末尽此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条释义 ] 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运输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本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 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责任制度的性质,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论。 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的认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 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本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 造成。 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 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 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 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 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 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 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 究其原因,仍在于前所述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 就是我国的运输立法也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靠拢。 如从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来看,在公路运输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制度,但从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来看,铁路运输中,也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制度。 我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可见航空旅客运输中是实行的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 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 本法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规定上。 本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 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 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 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各专 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 计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16600 计算单位。 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应当适用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法条释义 ]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的行李安全运送并妥善保管的义务,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说明承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旅客的行李可以分为自带行李和托运行李两种。 因为自带行李属免费携带,所 以旅客承担主要的看管义务,而托运行李在旅客缴纳一定的费用履行一定手续后交由承运人保管,因此承运人应该承担主要的管理义务。 所以,尽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行李的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即除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以外,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自己随身携带行李,所以其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 同时,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 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均应当负责赔偿。 旅客托运行李实际上是基于旅客运送合同而附带订立的另一个货物运输合同。 因此,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是适宜的。 学界通说认为,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的免责条件同货物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条件相同,同时,旅客无举证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 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 本条是对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的规定。 在承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往往需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 之时向承运人准确地表明一些运输当中必要的情况以便于承运人准确、安全地进行运输。 在货物运输业务中,一般都是采用由托运人填写运单的方式 (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般是由提单;在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一般是航空货运单;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一般是货运单 )来进行申报的,而承运人也一般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解货物的情况,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货物进行运输当中的保护;同时承运人也是根据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 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这些运输必要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 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 在专门法中,对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也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的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合同法法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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