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集内容摘要:
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 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权: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 2.约定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权不同于双方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的约定,而双方解除是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约定。 因此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方式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 1)不可抗力 ( 2)拒绝履行 ( 3)履 行迟延 ( 4)不完全履行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 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把合同法第六章的合同终止中关于合同解决的这一节全部都讲到了。 关于约定解除,由于时间关系不能讲了,教材上有案例。 同学们可以看一下。 案例(七)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个月内向甲油 料厂供应黄豆 30 吨,每吨单价 1000 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 元的单价购买 20 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 20 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 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 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 30 吨,现黄豆只供应了 10 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 2)若合同没有明确 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这些要求大家能熟练把握。 合同法案例集( 2) 发表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 21 时 44 分 55 秒 阅读 (70)评论 (0) 举报 本文链接: 合同法案例集( 2) 合同案例分析精选 (分则部分 ) 1. 1997 年 8 月 5 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 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 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 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 1 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 5 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 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 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 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下午 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 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 1)乘车人甲、乙 、丙 3 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 是否合法。 为什么。 (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 为什么。 (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 为什么。 (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 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 1) ( 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 务,第( 4) ( 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 1)、( 2)、( 3)《合同法》第 294 条规定;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 297条规定: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 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合同法案例分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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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因为林凡不是王启的承租人,王启无法依租赁合同要求林凡承担违约责任,王启是以物上请求权要求林凡承担侵权责任的。 (7)、 (8)《民法通则》第 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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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据此, D 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 4.(。 单。 2) H 公司欠银行贷款 200 万元。 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 J 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 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