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内容摘要:

的规定,因为林凡不是王启的承租人,王启无法依租赁合同要求林凡承担违约责任,王启是以物上请求权要求林凡承担侵权责任的。 (7)、 (8)《民法通则》第 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应如何理 解 ?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人,究竟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 在房屋租赁场合下,承租人往往在建筑物上放置搁置物,悬挂悬挂物,因而应对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负责。 但是对建筑物的倒塌,尤其是由于建筑物建筑质量等原因而致的倒塌,应由房屋所有人而非租赁人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第 (7)、 (8)问的答案。 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范围,见于《民法通则》第 119 条的规定。 第 119 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 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题题干中交待鲁达当场死亡,所以,只需赔偿后两项费用即可。 分析习题(三) [答案] (1)隆兴服装公司的要求不合法。 因为亚星百货商场可因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 (2)亚星百货商场的答辩也不合法。 因为本合同并不因亚星百货商场要求解除合同而当然终止效力,也不能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当然免除全部责任。 (3)亚星百货商场对于 2020 年 9月 16日以 后发生的隆兴服装公司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此日之前的隆兴服装公司的实际损失,亚星百货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赔偿责任。 (4)合同履行地为亚星百货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某市。 (5)亚星百货公司应在隆兴服装公司所在地的江苏省某市履行付款义务。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部分,第 (1)~ (3)问为第一部分,为本题的难点所在,意在考查基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解除及其效力。 其中,难点有二:一是合同解除的时间;二是不真正义务问题。 第 (4)~ (5)问为第二部分,附带考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问题,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 (2)、 (3)这 3 个问题应适用的法条有: 《合同法》第 9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96 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条第 2 款、第 94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 97 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 117 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 119 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依第 94 及第 117 条之规定,一方发生不可抗力的,产生两个权利:一是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二是得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这里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发生不可抗力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是否当然地导致合同。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