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管理委员会内容摘要:

名以上委员提议, 经 主任委员同意 可 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 半 数 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第十条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委员会职能,做出临时决定。 在此期间如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第十一条 医用耗材质量评价监测组在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具体负责医用耗材的质量监督及耗材不良事的认定和录报,并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4 第四 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医用耗材管理 委员 会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用耗材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 管 理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等,制订颁布我院有关医用耗材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保障医用耗材 的安全与质量,使医院医用耗材 管理达到制 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本院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审议 临床科室申请的新型医用耗材。 第十四条 监测、评价临床医用耗材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应用。 第十五条 分析、评估医用耗材使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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