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企业用工管理内容摘要:

产后 7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女工怀孕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至 30天的产假;如果怀孕 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 13 予 42 天的产假;有独生子女证增加 35 日的产假;男方享受 10 日的看护假;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 15 天。 ④待工工资: 非因 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就是按最低工资的 80%发给( 552 元)。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本要求 ⒈工资支付形式:法定货币支付,现金或银行转帐 ⒉工资支付对象:劳动者本人;劳动者 14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 必须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名(支付台帐),并保留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清单,并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⒊工资支付时间。 约定的日期。 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1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 15 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⒋对完成 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但如果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胶长,超过一个月,每个月应先支付一部分工资,待完成全部工作后再支付剩余的工资。 ⒌ 工资支付标准: ⒍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其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5 天。 ⒎ 必须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 16 可代扣项目:个 人的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 20%,若扣除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的工资标准支付 ⒏工资拖欠克扣可申请支付令。 ㈡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方面的规定 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17 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 年 3 月 25 日):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 (如错峰用电) 工间休息时间或用膳时间一般为 12小时,但原则上不能少于半小时。 20 分钟的工间操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特殊工时制度 保证员工健康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A、不定时工作制 : 18 适用对象: 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 员、推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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