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用电合同(c类内容摘要:

,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 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 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并及时 更换超差表计。 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等 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6. 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 电费。 第十二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根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 (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 ),合同约定方定 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 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电费包括: 第 8页共 24 页 1)电度电费 按乙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基本电费 如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收基 本电费,免收光伏项目系统备用容量费。 乙方的基本电费 选择按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方式计算,一个日历年为一个选择周期。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 千伏安 (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 )。 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 千瓦,该数值不得低于乙方运行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 )的 40%,并不得高于其供电总容量 (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应分别确定最大需量值)。 实际最大需量在核定值的 105%及以下的,按核定值计算;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 105%的,超过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 收取。 乙方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月申请变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但前后两次变更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 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 24 小时的按 1 天计 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乙方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 定办理。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 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 电费计算按规定执 行。 (2)甲方向丙方支付的上网电费: 上网电费 =上网电量 对应的上网电价 (含税 )。 第十三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第 9页共 24 页 (1)上网电量由甲方与丙方结算,用网电量由甲方与乙方结算。 (2)甲乙双方、甲丙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 (附 件四 )的格式分别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 三方的义务 第一节 甲方义务 第十四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 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电量收购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丙方 的上网电量,并按约定 支付上网电费。 2.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 不应限制购买丙方上网电量。 第十六条 连续供电 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连续向乙方供电。 发生如 下情形之 一 的,甲方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乙方逾期未交电费,经甲方催交仍未交付的。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乙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 非 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乙方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 6款至第 11 款行为 第 10页共 24 页 的。 第十七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 知乙方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 24 小时 通知重要 乙方。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乙方中止供电时, 甲方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 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乙方,对 重要乙方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 门。 (2)停电前 30 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乙方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当即中止向乙方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乙方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 6 款至第 11 款行为 的。 4. 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 复向乙方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 ,应向乙方说明原 因。 第十八条 越界操作 甲方不得擅自操作乙、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 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甲方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甲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 时告知乙、丙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 第 11页共 24 页 1.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 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 条 信息提供 1.为乙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2.为丙方收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免费为乙、丙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4.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发用电需要而掌握的乙、丙方商业秘密,不得公 开或泄露。 乙、丙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 向甲方提出,协商确定。 第二节 乙方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交付电费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四条 保安措施 乙方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发用电设施合格 乙方保证 自有的 用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发用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1.乙方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 ,方可上岗作业。 2.乙方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 甲方安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与电能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 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 12页共 24 页 3.乙方应自备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配置容 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 120%;乙方在使用 自备应急电源过程 中应避免如下情况: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 (3)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第二十七条 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乙方用电设施的保护方式应当与甲方电网的保护方式 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 验,乙方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八条 无功补偿保证 乙方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 补偿装置。 第二十九条 电能质量共担 1.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 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 限值范围内。 如乙方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 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乙方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乙方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 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丙方: 1.乙方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 结果发生改变、电能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乙方拟对用 电设备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发用电设备运行异常。 5.乙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 第 13页共 24 页 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 重大影响的。 6.乙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配合事项 1.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 针政策。 2. 甲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 乙方应提供必要方便。 并 根据检查需要,向甲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3.甲方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乙方应及时减少 调整或停止用电。 4.电能 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 、 加封、启封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 装在乙方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乙方妥善保护,如有异常,应 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越界操作 乙方不得擅自操作甲、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 遇下列情形除外:。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甲方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 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甲方的用电计量装置。 5.擅自引入 (供出 )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 源并网。 6.在甲方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7.绕越甲方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第 14页共 24 页 8.伪造或者开启甲方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9.损坏甲方用电计量装置。 10.使甲方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第三十四条 减少损失 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乙方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节 丙方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电能质量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 业标准的电能。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乙方受电点的电 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越界操作 丙方不得擅自操作甲、乙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 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丙方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 时告知甲、乙方,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三十七条 禁止行为 1.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本合同的光伏项目不 得向 除乙方外其他用户供电。 第三十八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 权所属的发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三十九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发电需要而掌握的甲、乙方商业秘密,不得公开 或泄露。 甲、乙方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 第 15页共 24 页 丙方提出,协商确定。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