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定内容摘要:
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 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煤矿应按《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①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②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③ 检修记录; ④ 巡检记录; ⑤ 传感器调校记录; ⑥ 中心站运行日志; ⑦ 安全监控日报; ⑧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⑨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⑩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安全监控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①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② 通过修理,虽然 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 80﹪ 以上的; ③ 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④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⑤ 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 3 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小于 2 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小于 2 年。 四、落实责任,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信息处理工作。 (十)各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调度室内,严禁在值班室设置床铺,每班值班人数不得少于 2人,确保 24 小时不间断值守。 同时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 (十一)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及检修人员要按特殊工种对待,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发证工作由省或市煤炭工业局组织。 (十二)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调度各县(市、 区)煤炭工业局及市直各单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监督处理结果,负责对市直煤矿进行直接管理,对瓦斯监测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下达指令,负责对全市煤矿瓦斯监测系统的年检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①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② 负责中心控制室各种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③ 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总体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按规定积极处理并记录备案; ④ 负责全市安全信息数据汇总、统计和各种资料的备份和存档,每日将全市煤矿安全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监控中心、 本单位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⑤ 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及时下达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⑥按照救援预案,负责重大隐患的处理调度。 (十三)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各单位负责所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工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实行全面管理,直接管理辖区内直属煤矿的信息监管、信息汇总、信息上报,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下达指令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所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年度初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中心站值班人员 要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① 精通煤矿通风瓦斯知识,熟练操作微机知识和监控系统基本技术; ② 不间断浏览、分析系统运行各信息数据和参数 ; ③ 全面掌握所属煤矿采掘动态和图纸填绘情况; ④ 对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隐患情况认真记录,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进行处理 ; ⑤ 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 式,及时下达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并将每日隐患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市中心监控室。 (十四) 各煤矿企业负责 本矿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工作,应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工作量组建专业队伍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实行直接管理,矿井监控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 掌握煤矿通风瓦斯知识、微机操作知识和安全监控系统基本功能; ② 不间断浏览、分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特别要对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的定义进行查看,发现异常及时纠正 ; ③ 仔细掌握采掘动态和图纸填绘情况; ④ 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及时接收各级监管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及时上传矿有关隐患情况; ⑤ 重大隐患及时通知有关负责 人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 (十五) 煤矿企业的瓦斯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一律不得生产。 五、严格程序,做好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工作。 (十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种类: ⑪ 网络通讯中断; ⑫ 瓦斯浓度超限报警; ⑬ 主扇停风报警;⑭ 馈断电异常报警; ⑮ 监控系统无记录; ⑯ 监控系统无人值班或值机人员脱岗; ⑰ 传感器未按规定值进行定义; ⑱ 监控系统布置图未按实际采掘进度进行填图或跟进; ⑲ 其它异常 情况。 (十七)煤矿矿井监控系统处理程序: 1.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在 6分钟内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及时上报所属煤炭主管部门,要求以电话或传真上报,报告必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 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监控室备案。 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断电但馈电传感器显示开关仍然有电的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 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利用系统的异地断电功能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3.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并在 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监控室,报告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 4.煤矿矿井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软件、硬件故障,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与厂家联系尽快修复,同时报告县监控中心,并责令井下的瓦斯员每半个小时用光 学检测 仪器测量瓦斯一次,所测的瓦斯值由矿监控室值班员上报上一级监控室,直至故障排除。 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收到。关于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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