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十三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并 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 pos 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 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每月 18 日(免息还款日前 7 天;如遇休息日,财务另行通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并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 pos 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 处 财务 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 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 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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