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项目培训学分每年不超过 8 学分。 (七)有关说明 1.各学校开展的各种形式、内容的培训活动,必须于每学期初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申报表》( 样表见附件 2)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视为有效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含竞赛、论文等)原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和人事部门组织的,或受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委托组织的,才能纳入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畴。 3.教育系统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如教辅人员)继续教育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 全市幼儿园、职业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程序和办法 7 (一)登记。 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到任职单位登记员处进行登记,登记员先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将继续教育内容、规定折算的学分填入全市统一样式的《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样表见附件 3),收集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人头档案。 每学年结束时( 7月初),登记员应对每位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进行统计并签字,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上报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部门(或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年度审核。 教师任职单位每年应将每位教师年审的学分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予登记, 经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东营市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二)审核。 每年 7 月为继续教育年度审核时间。 东营市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确定专人根据有关规定对各中小学校上报的《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记载的内容、学分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在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将审核的学分填入其《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对学分逐年进行累计,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 格的在其证书上注明“审验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审验不合格”,并由审核部门签字盖章。 (三)验证。 各县区教育局对年度审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公章,并对周期审核合格 8 的中小学教师在其证书上验印盖章;之后,到县区人事局进行审核验印。 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市直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年审与验证工作由东营市教育局负责;胜利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年审与验证工作由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 验证结束后,由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和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到市人事局进行审核 验印。 (每年具体审核、验证时间另行通知) 验印结束后,《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返回中小学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存。 凡未经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审核部门签字盖章和未经其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审核的《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能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学分的使用 按照《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东人发〔 1999〕 66 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是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 , 也是对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以 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 5年内累计接受不少于 100 学分的继续教育(年均不少于 20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晋升或续聘时,在任职年限内,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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