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内容摘要:

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办法》没有对备用金结汇设定最高限额。 银行可根据该企业未来一个月真实、合法的 人民币零星开支需求,合理评估和确定该企业每月一次的备用金结汇数额。 3 在外债结汇管理方面,《办法》妥善平衡了 外汇局、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银行进行尽职 审查。 事后发现证明材料或审核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非银行债务人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可以提前的 最长 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答:《办法》已经取消了办理上述划款的提前时间限制。 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但账户余额最多不超过 单笔外债项下 未来两期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 外债项下对外支付利息,是否需要提交税务凭证。 答: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研究服务贸易项下提交税务证明的改革问题,故《办法》未 明确 将纳税凭证或税务证明列为办理外债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以适应未来政策调整的需要。 在相关改革政策出台前,外汇局、银行仍需按照现行有效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项下相关税务 凭证或 证明。 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时,是否必须通过外债账户方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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