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内容摘要:
而仅将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 将乘人之危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诊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剔除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内容。 特别注意第 52条第( 5)项的规定,这里应强调两点: ( 1) 法律、行政法规的下位阶立法文件,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政府规章等不 得对合同元首与否作出评价,法院在审理有关合同效力的案件时也不以这些立法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4条)。 ( 2)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如果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不要混淆: 第 53条两类免峡条款的无效情形是有分别的,对于财产损失的发生强调主观过错是故意与重大过失。 言外之意,如果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并非无效。 但是,对于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则不问被免责方的主观过错为何。 即使名责 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亦为无效。 《合同法》第 52条对《民法通是》第 58条的修正,是否导致《民法通则》第 58条相应规定已被废除呢。 并非如此。 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法》第 52条同《民法通则》第 58条有冲突的,则应适用前者。 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还有遗嘱、婚姻等行为,在民法典彻底修正《民法通则》第 58条并颁行之前,《民法通则》第 58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 十八、重点法条: 第 54条。 第 55条。 第 56条。 第 58条。 第 59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 59—— 61条;《民通意见》第 7 74条。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应予注意者: 比之《民法通则》第 59条,《合同法》第 54条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包括: ( 1) 重大误解; ( 2) 显失公平; ( 3) 一般的欺诈; ( 4) 一般的胁迫; ( 5)乘人之危。 任何只在任何时候均可主张合同无效,但有权请求变更、撤销合同的主体原则上仅限合同受害方。 关于变更、 撤销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 ( 1) 有除斥期间限制,该除斥期间( 1年)的起始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不同于《民通意见》第 73条的规定。 ( 2) 撤销权可以放弃。 ( 3) 当事人行使变更、撤销请求权必民通过人民法院、仲载机构。 ( 4)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第 56条)。 这是不同于合同解除之处(第 97条)。 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后果包括: ( 1) 返还财产(单方或双方返还); ( 2) 赔偿损失; ( 3) 追缴财产(第 59条)。 注意仅在第 59条情形下(恶意串通行为),才发生此种效力。 十九、重点法条: 第 57条。 第 128条。 第 98条。 意思分解: 解决争议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条款(第 128条); ( 1) 和解、调解条款; ( 2) 仲裁条款; ( 3) 选择适用法律条款; ( 4) 协议管辖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包括三种情形(第 57条): ( 1) 主合同无效; ( 2) 主合同被撤销; ( 3) 主合同被终止。 类似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的还有结算、清理条款(第 98 条),但其独立性仅有一种情形(主合同终止)。 二十、重点法条: 第 45条。 第 46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 62条;《民通意见》和 7 76条。 意思分解: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 条件 ” 应符合如下要求: ( 1) 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 2) 须是发生是否不确定的事实; ( 3) 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 ( 4) 须是合法的; ( 5) 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条件分类 ( 1)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 2)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生效。 否定条件、肯定条件的划分,是依据所附条件本身是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来判断的。 条件的成就规则 ( 1) 条件应自然地成就或不成就; ( 2) 为己得不正当阻成就的,视为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主要在于: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分类相对应,期限也分为解除期限(终止期 限,终期)和延缓期限(生效期限,始期)。 不要混淆: 正确区分条件与期限。 识记各种条件(期限牟分类及其对应关系,不要将解除条件当作停止条件,延缓条件当作消灭条件。 律考中常有试题要求考生判断某一合同所附事实属于哪一种条件(解除条件还是延缓条件,肯定条件还是否定条件),解答此类试题规则为: 降条件的合同均可表述为下列公式: “ 如果 „„ ,就 „„”。 这一公式的前半名 “ 如果 „„ :就是条件本身,后半名 ” 就 „„“ 是条件成就的效果。 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的区分是依条件的效果不 同而划分的,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是从条件本身为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划分的。 上述公式或变换以下四种情形表述,其条件分类如下:( 1) ” 如果 „„ ,就 „„“ (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 2) “ 如果 „„ ,就不 „„” (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 3) “ 如果不 „„ ,就 „„” (否定条件,延缓条件); ( 4) “ 如果不 „„ ,就不 „„” (否定条件,解除条件)。 二十一、重点法条: 第 6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 10 110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两大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第 1款 ),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则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在点经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而言之,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与之相联系的是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要按合同的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履行,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替代履行。 实际发行原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在违约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继续发行的义务(第 107条),但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上允许 有外情形(第 110条)。 故《合同法》第 60 条未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的基本履行原则之一。 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不一定是适当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第 2款) 第 2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些义务又我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而言的,两者的区别是: ( 1) 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 2) 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情形下对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十二、重点法条: 第 63条。 意思分解: 本条貌似复杂 ,实则有基本法理蕴含其中, 1999年律考曾考及本条。 掌握本条的诀窍是:价格之执行不利于违约方规则。 二十三、重点法条: 第 64条。 第 65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内容有些难度,是律考热点和难点。 第 64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 应注意: ( 1) 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利益第三人有受领履行的权利; ( 2) 但是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债务人违约时(不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合格),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65条规定 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注意者: ( 1) 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 2)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其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时,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3) 掌握这两条的诀窍是:无论何情况,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要混淆: 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严格区别于债杈 债务移转制度。 在债权债务移转时,第三人受让债权或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奶出合同关系。 因此,第三人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如此看来,利益第三仍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和债权债务移转的区别在于:前者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而仅为受领履行或履行义务人。 许多考生对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感到陌生,其实,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觉见这两种制度的。 比如,在邮购图书业务中,书店与邮局订立的邮寄合同关系,对于收货人(买书人)而言即是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书店与邮局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履行交付图书的义务,邮局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合格时并不向买书人(利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身 长书店承担违约责任。 反过来,在书让与买书人订立的图书买卖合同关系中,邮局则处于代为履行的第三人角色:书店与买书人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债权人)履行交付图书义务,邮局不交付或交付不合格的,应由债务人(书店)向读者承担违约责任。 希望读者能通过两上日常例子,对以上两个制度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二十四、重点法条: 第 66条。 第 67条。 第 68条。 第 69条。 意思分解: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确立了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历史性意义。 在三大抗辩权制度中,律考更侧重于不安抗权制度。 了解同时履行抗辩与履行抗辩权不同的适用条件(第 6 67 条)。 应当注意: 同时履行包括责任种情形: ( 1) 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的; ( 2) 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为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 1) 当事人在风吹草动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 2) 双方线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 ( 3) 双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合格; ( 4) 对主的对待给付能够完全履行。 特别注意第 6 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之行使是分两个阶段的: ( 1) 先履 行人能够证明对方有 6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行使第一个权利:中止己方的履行。 此为第一阶段。 ( 2)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 只有对方在俩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人方可行使第三个权利:解除合同。 此为第二阶段。 ( 3) 由此可知,不发抗辩梳人行使解除合同权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 不要混淆: 不安抗辩权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 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而拒不 恢复履行的。 二十五、重点法条: 第 70条。 第 71条。 第 72条。 意思分解: 了解第 70条规定,在哪几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 重点掌握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制度(第 7 72 条)。 应注意: ( 1) 债村人原则 上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 2) 仅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提前发生和部分履行; ( 3) 因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益,由债务人负担。 不要混淆: 第 7 72条的立法政策取向是不鼓励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所以原则上赋予债权人拒绝受领权而非受领义务。 当然,合同法也有例外规定,如第 208条即体现了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 二十六、重点法条: 第 73条。 第 12条。 第 13条。 第 14条。 第 15条。 第 16条。 第 17要。 第 18要。 第 19条。 第 20条。 第 21条。 第 22条。 意思分解: 代位权制度是律考的重点和难点。 《合同法》第 73 条简略规定了代位权行使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一)》则用了 12个条文规范代位诉讼制度, 应予重点掌握的有: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相关推荐
时用电管理措施与停电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 1分)(工程部) 1. 准备资料: ( 1)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临时用电申请、审批、接线 、拆线、计费等) ( 2) 供电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 3) 供电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 4) 临时用电申请表等相关纪录表格 (三十三)备用应急发电机可随时起用。 ( 1分)(考评规定:若有双路供电,无发电机不扣分)。 1. 发电机组待命状态良好 [油(燃、润)
成立考前辅导 9 月份 教学单位 辅导工作内容:高中语文、高中数学、高中英语; 5 10 月初领取准考证,参加成人教育国家统一考试 10 月份第二个星期天 成招规定的考点 成教高 考后 班主任:在考前应注意第二次完善所有学生的信息,包括获取的 准考证号码。 6 查取成人高招的成绩 (班主任注意第三次完善学生成绩) 11 月份 采用准考 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网上获取 成教高 考后 7 发放录取通知书
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 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
估 意 见 (如评估意见为‚ A‛,必须说明学校的亮点、特色做法) 评估人(签字): 年 月 日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自评表 24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一、 平等对待每位学生 学生身体素质 ,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每年举办全员参与的运动会。 自评等次 A 自 评 概 述 我校能认真落实阳光体育活动实施方案,经常性开展两操比赛、运动会、校内班级足球联赛。 材 料 目 录 资料
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部分 : 计划 这一部分就是为一个工作日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计划。 首先,列出你要做的所有的事并按轻重缓急将其排列,如果可能,列出一份时间表 ,这部分应该参考本单元第 6 章中紧迫性 / 重要性矩阵,排列出工作任务的优先顺序; 在你的计划中写下一天之中最主要的目标;比如说写完一个将要上交的报告、与员工进行协商工作条件的事、会见一个重要的客户等。 安排时间贯彻你的优先级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