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摘要:

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 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 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 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