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内容摘要:

人股东、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6 (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 证。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 1)) 书面申请。 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 证明文件包括: (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 7 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 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继承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也应进行公证。 (三)移民转移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申请材料(《办法》第六条 ,操作流程( 7)) 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已批准及资金汇出基本情况,本次申请购汇及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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