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员工行为准则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工 作时间 本公司实行每天 8 小时、每周 40 小 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为双 休日,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放假。 每天工作时间为 8: 30— 17: 00,其中, 11: 30— 12: 30 为午餐 休息时间(前台等特殊工作岗位另行要求)。 员工上班和下班必须亲自与每个工作日的早晨( 8: 30 之前)和 下午( 17: 00之后)到总台做考勤记录。 第三条 出 勤规定 员 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出勤者,视为迟到。 迟 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按旷工处理; 未经准许而不到班者、在工作时间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场 所外出者、请人或代别人签名者、均视为旷工。 第四条 对 迟到和旷工的处理 迟到次数每月不足三次,并且累计 时间不足 30 分钟者,扣除当月奖金的 20%;迟到次数每月超过三次不足五次者,扣除当月奖金的 50%;迟到次数每月超过五次者,扣除当月奖金的100%。 旷工者除了扣除旷工日薪水外,旷工累计半天扣除当月奖金的20%,旷工累计一天扣除当月奖金的 80%;旷工累计两天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旷工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并降低其工资级别。 每月累计旷工六日,连续旷工三日者,视为自动离职,本公司除 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外,保留追索其经济赔偿等权利。 第五条 公 出规定 一般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处理公务时,一律填具《外出记录单》,并 经部门经理批准认可。 若公务紧急临时外出,可在次日 补办有关手续。 未 经许可擅自在工作时间外出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第六条 出 差规定 凡 出差员工一律填具《出差申请单》,并经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加 班规定 各部门在合理调节工作量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 如有特殊需要且无异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加 班。 凡 需要加班的员工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员 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发薪水。 司 机加班另有规定。 第八条 监 督与执行 本制度的执行部门为总裁办公室,本制度的监督部门为人力资源 中心。 总裁办公室于每月 15 日之前将上月 考勤情况交人力资源中心汇总,中心于每月 18 日前将汇总情况交财务总监核算当月奖金。 第九条 适 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员工及市场部内勤员工,副总裁级别 的员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 十条 本 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六章 员工 奖励、惩罚条例 奖 励 一、 员 工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嘉奖 记功 记 大功 晋级 二、 符 合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嘉奖,并一次性奖励 500 元左右: 品行 端正,工作努力,经常超额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遵 守规章,服从领导,堪称楷模者; 热 心公务或公众利益,维护团体荣誉,事迹显著者; 其 它事迹足堪表扬者。 三、 符 合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记功,并一次奖励 1000 元左右; 对 实务操作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试行有效者; 遇 有突发异况,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举 报违规损害公司利益或其它不法情事,经查明属实者; 具 有其它较大事迹,足堪表扬者。 四、 符 合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并一次性奖励 2020 元左右: 遇 意外事件或灾情,奋不顾身,不顾危难,因而减少公司损失者; 维 护公司 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维 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具 有其它重大功绩,是其它员工之表率者。 五、 符 合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晋级: 研 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一 年内记大功二次以上者; 具 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惩 处 一、 员 工之惩处分为以下四种: 警告 记过 记 大过 辞退 二、 下 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 在工作时间吃零食、闲聊、打瞌睡、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干其它与本 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妨 碍现场工作秩序情节较轻者; 初 次不遵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者; 出 入公司不遵 守规定者; 因 为过失引起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搬 弄是非,影响同仁团结者; 浪 费公务,情节轻微者; 破 坏环境卫生者。 三、 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罚款 500 元并扣除当月奖金。 一 年内累计旷工两天者; 对所保管、使用之物品不加爱护,不保持整洁或任意损坏浪费者(损坏物品 照价赔偿); 因 疏忽导致运输设备、物品材料等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对 公司财务丢失损坏时,置若罔闻、无动于衷,不向有关部门报告者; 对 上级指示或限期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投 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所得利益者; 侮 辱或使 用粗言秽语对待同事、上级领导者; 其 它不遵守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过,罚款 500— 1000 元,并扣除当月及当年 度奖金。 一 年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消极怠工者; 擅 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机器、车辆、仪器及有关技术性工具,未经使用人同意,擅自操作者(造成 损失照价赔偿); 故 意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者; 遗失、损坏经营之重要文件或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物件者(赔偿损失); 拒 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对上级有关职务之查询,故意隐瞒或者报告不实,致使公司蒙 受损失者(赔偿 损失); 撕 毁公告或者公共文件者; 恶意中伤他人,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破坏他人名誉,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它不遵守规定,行为严重者; 1记过后一年内,再犯同等过失者。 五、 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故 意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者(公司按规定保留追索权力); 请 病假、事假为由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 连 续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达十天者; 工 作时间不完成任务,经多次教育无效者; 无 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严 重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利 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失者; 用虚 假学历、职称等证明欺骗公司者; 侵 占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者; 在危及公司安全的紧急状态下,不听从上级管理人员指挥者; 1故意偷窃或损害同仁财物者; 1酗酒、打架、肇事者;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者; 1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1其它遗失、损坏经营之重要文件、物件而导致公司损失超过 1500 元者; 1在记大过后再一次违反公司规定者。 六、 为了公正合理地处理劳资纠纷,对于员工的辞退事宜,必须经过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批准。 在辞退尚未最后确定或者对员工进行违纪调查时,可以 采取停工停 薪的办法,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 惩 处有效期限: 警 告、记过签发两年后失效; 记 大过签发两年后失效。 有关规定 一、 员 工功过可以按以下规定抵消: 嘉 奖与警告; 记 功与记过; 记 大功与记大过; 之 前受到的奖励不可以用来抵消之后的受到的惩处。 二、 奖 惩累计按下列规定计算: 三 次嘉奖等于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等于一次记大功; 三 次警告等于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等于一次大过; 三、 各部门经理应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将员工之奖惩建议报人力资源中心核准 备案。 四、 本 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中心。 五、 本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 辞职 因故自愿辞职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辞职书经批准后,即告知当事人,并于辞职生效日前办妥所有手续。 员工辞职未能依规定期限通知公司有关部门,致使公司业务遭受困难及 付出其它开 支时,公司将保留索赔的权力。 若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蒋支付违约金。 二、 解 除劳动合同 员 工有下列之一情形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于订立合同时有虚伪意思表示,致使公司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 对主管、同事或其家属施行暴力,或有其它重大侮辱之行为; 受有期徒刑缓刑以上之刑罚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准科以罚金; 故意损毁公司之财产,故意泄漏公司有关之机密,致使公司权益受损; 其它违反管理规章制度及本手册之规定,情节恶劣者。 三、 离 职手续 员工离职前须完成离职手续,填具《离职申请表》; 填具《离职移交通知清单》,交还公司所有财产和经管资料等;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与离职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离职员工若未能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及交还公物,其末期薪资将延至手 续完成后发给。 第八章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 用范围:总部工作人员及总部外派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公司现已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保管正式员工的人事档案。 所有新进员工的人事档 案也必须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保管 ,但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劳动手册或退工单(原件); 提供本人档案所在地地址。 第三条 凡通过人力资源中心委托上海人才服务中心代为保管人事档案的费用 均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录用沪籍应届毕业生,凭报到证由人才服务中心直接调档,非沪籍应届毕业生档案暂由其它机构保管的,其档案托管费用自行承担 ,保管期满调入公司托管地后一并报销。 第五条 非本市户籍具大专学历以上转正员工,按国家规定可申请办理《上海 市人才居住证》享受本市员工同等待遇。 第六条 非本市户籍具本科学历,年 龄 35 岁以下(具中级职称 40 岁以下,高级职称 50岁以下)的部门经理级以下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后,可作为人才引进申请办理入沪籍事宜。 特殊人才根据规定,另行个案 办理。 第七条 非本市户籍具本科学历,年龄 35 岁以下(具中级职称 40 岁以下,高级职称 50岁以下)的部门经理级及以上员工,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可 随时作为人才引进申请办理入沪籍事宜。 第八条 费用 公 司承担部份: 人 才引进之后的档案托管费; 个 人承担部份: 1) 办 理人才引进时的学历认定费、户口申报费; 2) 查 阅个人档案资料开据相关证明所涉及的费用; 3) 其 它一切费用。 第九条 本公司职称评定渠 道由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 规定。 第九章 干部任免和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干部任免体系,提高集团公司员工队伍的业务水 平,适时、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特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内所有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干部的 任 免。 第三条 干部的任免主要依据员工的绩效考评结果,同时兼顾以下因素: 1) 是 否 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 是 否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 在 职 的表现和操守是否符合标准。 4) 是 否 具有较好的适应力和潜力。 第四条 当某一职位空缺或设新职时,优先考虑内 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 时 ,考虑外部招聘。 第五条 干 部 任免的权限及任免程序: (一)集团公司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集团公司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各产品委员会组成成员及其下属办事处的正职,作 为 二级单位管理的生产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1) 以上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换人时,集团公司领导、该空缺岗位的上级领导 、 人力资源中心有权动议或推荐候选人,报总裁批准。 2) 由 人 力资源中心对总裁核准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 3) 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由人力资源中心主任对该干部的工作情况(包括:主要特长、工作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等)进行汇报,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形式,由总裁最终确定该干部是否称职和任免决 定。 人力。xx员工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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