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章披露基金信息。 (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 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 ,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基金事务的职责。 5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成员及执行事务人应当审慎、诚信、有效地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处理基金事务,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 1)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基金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 2)不得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 3)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 4)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入选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第六条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变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转变之前形成的基金债务仍需负无限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已经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 务小组的同意,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变前后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七条 基金入伙、退伙及除名 入伙 新合伙人申请入伙的,在承认本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是否接纳并办理相关手续。 新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退伙 除非有本条第 ,在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不得退伙,要求分割基金财产。 但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出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6 (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 2)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其继承人不符合基金合伙人的条件和资格。 ( 3)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 4)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其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没有成为基金合伙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合伙人作出允许退伙决议之日或者退伙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将其从基金合伙人中除名: ( 1)出资期限届满,合伙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 ( 2)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小组同意,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给基金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的。 ( 3)因泄漏基金商业秘密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 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因被除名人在基金备案的地址错误或者发生变更导致除名通知被退回的,自除名通知发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的退还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生效日 /除名生效日的基金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直接从该退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直接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八条 基金的继承 7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自然人的继承人或法人(组织)的权力承受人可以选择继承该合 伙人的财产份额,除非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 、 )款约定的情形。 第九条 基金收益的分配 一般原则 本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本基金期限届满时结算,并按照本条第 分配。 存续期间分配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当基金财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分配: (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经核算,基金增值产生现金收益时; ( 2)基金投资的某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经核算,基金收益大于 100% 当出现上述应当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时,分配基金收益的全部还是部分配,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本基金所获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会议和执行事务小组自行决定。 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基金收益。 本条所称出资比例,是指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实际的出资比例。 若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则无权要求收益分配。 第十条 基金终止和清算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基金终止: 基金期限届满。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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