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人寿新保险法解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费的分期支付 1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68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 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新 《 保险法 》 第 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0 重要提示 :根据该条款的修订,保险公司在办理分期支付业务中需注意: 若保险合同未约定迟延支付保费的期限,修订后 《 保险法 》 第 36条增加了 “ 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 这个时限作为中止保险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的时间条件; 在保费延迟支付期间,即保险合同还未中止时,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可以扣减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保费的分期支付 2 31 重要提示 : 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仅限于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还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修订后的规定,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保险人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费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60条 保险人对 人身保险 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新 《 保险法 》 第 38条 保险人对 人寿保险 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2 受益人条款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64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新 《 保险法 》 第 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的规定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33 受益权丧失 1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65条 投保人、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新 《 保险法 》 第 43条 投保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 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4 重要提示 : 根据修订后的 《 保险法 》 第 43条,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同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将向其他权利人支付。 修订后的该条补充了 “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 ” 作为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受益权丧失 2 35 重要提示 : 修订后的 《 保险法 》 强调被保险人自杀当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构成本条的“自杀”。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当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 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在履行期间曾经中止然后效力恢复的,被保险人在效力恢复后自杀的,两年的起算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时开始计算。 被保险人自杀赔偿条款 36 重要提示 : 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 “ 因抗拒采取强制措施 ” 的情形。 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虽然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还未经过法院宣判其有罪的程序,便因抗拒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其伤残或死亡,这种情形也应当纳入保险公司不赔付的范围。 免责条款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新 《 保险法 》 第 45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7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128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新 《 保险法 》 第 30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 , 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提示: *将 “ 已订立保险合同 ” 这一条件删除。 将表见代理的适用扩大到合同订立之前、后。 只要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并且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即有效。 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交易秩序,防止交易的不稳定性法律强制规定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 38 修订后的 《 保险法 》 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 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39 公司组织形式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70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新 《 保险法 》 无 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今后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 《 公司法 》 ,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40 业务范围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92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新 《 保险法 》 第 95条 保险公司除了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还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另外,将保证保险明确为财产保险的一种。 41 资金运用 条目变化 内容变化 原 《 保险法 》 第 105条 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嘉禾人寿新保险法解读(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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