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旭广告宣传品制作合同内容摘要:

准。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验收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如乙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或修改后的工作成果仍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未能完成 物料 的设计制作。 因验收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的,视为乙方履行延迟。 宣传品 制作合同 7 六、知识产权 甲 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 甲方 商标 和企业名称 ,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 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 和企业名称 ,不 得 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 和企业名称。 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 5】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 企业名称 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 企业名称。 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 企业名称 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 FLASH 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 /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 同意 ,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乙方保证其设计、制作的 物料 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合法权利。 如有任何第三方以本合同项下的 物料 侵害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予以处理,并向甲方退还 物料设计及制作费,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为 了维护本合同项下 物料 的显著性、独特性,乙方承诺不在今后的创作中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或近似的作品,不单独或组合使用本 物料 的特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 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宣传品 制作合同 8 七、保密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 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由甲方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集团公司为甲方时适用 ]/指甲方的分 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省公司为甲方时适用 ]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 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宣传品 制作合同 9 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 ,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 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任 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任何一方违反本 合同 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终止本合同规定的 物料 的设计和制作工作的,甲方宣传品 制作合同 10 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终止有关工作。 未支付的 物料 设计及制作费 ,甲方将 不再支付。 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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