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二级管理章程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制度精品内容摘要:

教授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委员每届任期 4 年。 委员在任职期间未在岗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教授委员会委员表决产生。 19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 发展规划、科研平台 建设、 科研团队设置、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学与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学位授予 等 方面进行审议,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提供决策咨询。 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研究学院 学科 发展、 科研平台 建设、 科研团队设置、 专业设置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等 规划, 形成建议 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 反馈; (二) 讨论 制定科研成果奖励评价标准,评审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奖励,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讨论研究学科、学位点申报和建设 ,研究生导师聘任 ,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反馈 ; ( 四 )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对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与意见; (五)讨论研究专业设置与建设,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对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与意见,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六)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 (七)指导、组织学院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八)讨论研究学院其他有关学科、科研、学术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 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出席教授委员 会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与建议; (三)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与评定; (四)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格保密,如果所讨论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20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联席会、 院长、 党总支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教授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 2/3 时方可开会。 涉及对相关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到会委员总数过半同意形成决议。 学院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建议与意见。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及会议决议,对于重大议题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教授委员会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 学院 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院 2017 年 10 月 21 附件 9: 学院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学院学院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学科平台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 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院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主干学科方向、科研团队的教授及 核心 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对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适当降低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院火电、核电、微电网等主干学科方向设置分委员会。 第五条 按照目前学院学科方向的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由 79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 第六条 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3 名。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委员由学院基层组织按额定席位提名,以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待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主任委员提名 12名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和相关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2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 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 4 年,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 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召集,并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4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3 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给出咨询、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23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及时完成学院党政联系会议交办的其它学术评价或评审任务。 第十六条 在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 (五)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说明原因,并在秘书处备案。 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4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 项须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党政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布。 通过网站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在一周之内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任委员或学术委员会1/3 以上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 2017 年 10 月 25 附件 10: 学院学院 学位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一、总则 第 一 条 根据自动化工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设立 学院学院 学位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实现本科生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 三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是对 学院 开展本科生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决策的常设机构,就本科生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和处理建议。 二、组织 第 四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为 学院 教授委员会下设机构。 第 五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由 学院 711 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及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副教授以上教师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秘书 1 名。 第 六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 七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任。 第 八 条 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委员会可对个别委员进行调整,增补委员参照第 六 条执行。 三、职责 第 九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 学院 本科生教育、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研究生导师聘任。 (三)投票通过学院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名单,审议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6 (四)参与学院本科生及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对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与意见。 (五)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 十 条 学院 学位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 (一)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委员会处理休会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事后及时向委员会会议通报。 (四)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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