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习题集内容摘要:

C 10 D 7 10.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 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 )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 )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A 华侨,华侨 B 内地居民,内地居民 C 华侨,内地居民 D 内地居民,华侨 10 三、多项选择题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条例对( )的适用范围。 A 人 B 地域 C 时间 D 以上均不对 2.《婚姻登记条例》适用于( )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 A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 B 内地居民与华侨 C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 D 华侨之间 3.出 国人员中 ( )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A 现役军人 B 公安人员 C 武装警察 D 机要人员 4.( )办理常住户口时应当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A 回国定 居的华侨 B 回内地定居的香港 C 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 D 定居并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国籍人 5.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 )。 A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7 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C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 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 人; 6.民政部以及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分别制定了( ) A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B《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C《关于台湾同胞同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D 以上均正确 7.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从地域效力来看,不适用于( ) A 中国内地 B 香港 C 澳门特区 D 台湾地区 8.国籍法规定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B 因出生可以取得中国国籍 C 因加入可以取得中国国籍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双重国籍 9.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民身份证法》规定 ( ) A 中国公民应当履行户口登记 B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C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 16 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D 以上均正确 10.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 ) A 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B 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C 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 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D 以上均正确 四、判断题 1.香港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不适用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 ) 2. 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 11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时可以不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 ) 4.居住在内地的公民应当依法持有内地的户口簿和公民身 份证。 5.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只能在内地进行。 ( ) 6.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 7.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 7 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 21 周岁的子女。 ( ) 8.华侨虽然长期居住在国外,但没有加入外国国籍,因此华侨持有的护照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 9. 出国人员 ,是 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 6 个月以 下 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 10.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两种。 ( ) 五、简答题 内地居民有哪些特征。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哪三种例外情形。 出生取得国籍包括哪三种情况。 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哪些。 澳门永久性居民包括哪些。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哪两种选择。 六、论述题 什么是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婚姻登记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有何变化。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如何理解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 七、案例分析 阿国青年在其本国已有合法妻子,来华学习期间欲与中国某女结婚。 我婚姻登记部门拒绝为其办理结婚手续。 该阿国青年称在其本国一个男人可以娶四个妻子。 故其认为要求与中国某女结婚并不违反其本国法。 请问婚姻登记部门的做法正确吗。 为什么。 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该如何处理。 原告:蔡文祥,男, 40 岁,籍贯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北角和富道。 被告:王丽心,女, 38 岁,籍贯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 原告蔡文祥为香港居民,与被告王丽心经人介绍于 1980 年 11 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 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晋江舍井生活。 1992 年 6 月 18 日,被告王丽心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造成双方于 1994 年 10 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文祥据此于 1994 年 12 月 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995 年12 月 25 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离婚。 1997 年 1 月 14 日,原告蔡文祥再次 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丽心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并于 1994 年 10 月分居生活。 1994 年 12 月 6 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之 12 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丽心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婚行为。 本诉讼案并非一般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香港可一并审理。 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生活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以香港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屋、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方便;现已向香港法援处申请离婚,且被接受交法院进行排期。 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王丽心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的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 1997 年 8 月 12 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王丽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王丽心不服一审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诉称:虽然双方婚姻缔结地在福建晋江,但双方及婚生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大部分在港、澳,同时香港法院已接受上诉人的离婚申请。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由香港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被上诉人蔡文祥辩称:双方的住所地虽然在香港,但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根据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章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 人的适用范围 、 地域的适用范围。 2. 对人的适用范围 、 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3.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 4. 中国 内地。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6.中国公民。 7.出生取得 、 加入取得。 8. 16 9.永久性居民 、 非永久性居民。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 我驻外使、领馆。 二、单项选择题 1. A 2. B 3. A 4. A 5. C 6. D 7. B 8. D 9. D 10. D 三、多项选择题 1. A B 2. ABC 3. ABCD 4. ABC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BC 9. ABCD 10. BC 四、判断题 1. √ 2. √ 3. 4. √ 5. 6. √ 7. 8. √ 9. 10. √ 五、简答题 内地居民有哪些特征。 答: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取得中国国籍有两种方式: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因出生取得中国国籍有三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取得中国国籍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 13 宪法和法律,符合条件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在保留外国国籍。 2) 居住在内地。 居住在内地的公民应当依法持有内地的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应当履行户口登记。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公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 16 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领取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时应当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总之,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进行婚姻登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哪三种例外情形。 答: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 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可见上述三种例外情况扩大 了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把对人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出国人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相互之间的婚姻登记,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不符。 出生取得国籍包括哪三种情况。 答:因出生取得中国国籍有三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取得中国国籍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 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符合条件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在保留外国国籍。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哪两种选择。 答: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有两种选择: 可以在香港登记或在澳门登记,这样就适用香港地区婚姻法律或澳门地区婚姻法律,受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婚姻法律保护和调整 ;也 可以在中国内地进行婚姻登记,这样就应适用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受内地《婚姻登记条例》的保护和调整。 六、论述题 什么是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婚姻登记条例》在 适用范围上有何变化。 答: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是指《婚姻登记条例》对哪些人适用以及在什么地域进行婚姻登记。 具体为: 1)《婚姻登记条例》对人的适用范围为内地居民之间、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对地域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内地。 即是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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