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手册内容摘要:
电子邮箱等信息递交给二级学院(所、中心)、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所、中心)、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有义务为上述信息保密。 研究生的详细住址、通讯工具号码、个人电子邮箱 等信息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二级学院(所、中心)、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部门递交更改后的信息。 二级学院(所、中心)、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有义务在每学期开学后与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确认详细住址、通讯工具号码、个人电子邮箱等信息,研究生有义务配合做好上述工作。 (五)学校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研究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七)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11 (八)校 内禁止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信息;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禁止非法招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禁止散发非法宣传品、印刷品;禁止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聚众喧哗。 禁止邪教活动。 (九)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十一)禁止在宿舍使用各种电热器具。 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培养 单位各种安全制度,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12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工作三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适应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使研究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修订我校研究生工作三级管理导师负责制度。 一、 学校 (研究生院 )管理职责 研究生院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培养、就业、学位、思想政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 体职责如下。 (一)招生工作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制定上报我校硕士、博士生招生计划,并将当年招生计划名额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 2. 统一编制研究生招生目录和对外招生宣传; 3. 研究生(包括港、澳、台、外籍生)的报名组织、条件审核、准考证发放和考试,协助组织考生体检; 4. 组织招生考试的命题、校对、印刷、封装、邮寄,及阅卷、评分、登分、统计上报; 5. 根据国家录取标准,提交有关领导审核确定本校复试、录取分数线; 6. 审核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研究生复试、录取名单; 7. 负责招生计划和校内外考生调剂工 作; 8. 统一寄发研究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定向、委培、自费、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和合同签约; 9. 负责处理招生信访、命题质量评估、招生工作总结、招生就业材料归档等。 (二)教学工作 1.教学工作 ( 1) 组织制定、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有计划地组织编写、出版研究生教材; ( 2) 审核研究生任课教师任职资格、下达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课程表、落实教材、维持教学秩序、组织教学督查和教学质量评估; ( 3) 统一安排各课程考试及补考,编制研究生成绩登记册,出具研究生成绩证明; ( 4) 组织、审核新课程开设与课程结构调整; ( 5) 监督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 考核、毕业答辩、课题研究的过程管理; ( 6) 负责研究生教学、毕业材料的归档工作。 2.学籍管理 ( 1) 负责新生报到、注册、研究生名单编制,开学、毕业典礼工作; ( 2) 审批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申请; ( 3) 审批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发放相关证书; ( 4) 负责各类教学报表编制和上报。 3.经费管理 ( 1) 测算研究生各门课程所需教学经费,统一下拨至二级学院、教研室; ( 2) 按规定下拨研究生课题经费、管理费等。 (三)学位工作 1. 组织实施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制定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组织各专业分会审核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3. 负责博士生导师遴 选实施细则,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13 4. 协助做好二年一届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分会换届改选工作,负责各专业分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授予工作; 5. 负责办理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 6. 负责处理有关学位信访工作; 7.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专题研讨,负责学位工作总结; 8. 负责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学位工作材料归档。 (四)就业工作 1. 负责应届毕业生情况汇总上报; 2. 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就业信息的宣传和咨询,开展就业指导和引导,参与组织就业市场,努力扩大就业渠道; 3. 统一办理毕业生派遣、关系转 移等就业手续工作; 4. 负责就业工作总结和毕业生追踪调查。 (五)思想政治工作 1. 负责研究生招生政审及入学后复查工作; 2. 负责制定实施每学期研究生政治学习计划; 3. 抓好党、团组织建设,重视积极分子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研究生会指导工作; 4. 审核研究生个人小结和毕业鉴定; 5. 加强与导师、辅导员沟通,共同配合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6. 负责研究生奖学金条例制定和评选工作,负责研究生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工作; 7. 负责研究生个人档案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二、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管理职责 各 二 级学院(医院、研究所)应有 一位院长(所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并配备 1- 2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党组织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招生工作 1. 根据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和本部门实际情况,按时审批、上报本部门招生计划; 2. 按时组织、安排教研室及导师进行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的领导必须把好质量关; 3. 负责组织制订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二)教学工作 1. 教学管理 (1) 制订并适时修订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2) 督促教研室、导师制订、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于新生入学后三 个月内完成; (3) 负责推荐各门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审核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计划; (4) 负责毕业研究生教学材料归档报研究生院; (5) 负责研究生教学经费及业务费的分配与管理。 2. 学籍管理 (1) 上报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审核意见及研究生毕业、肄业、结业审核意见; (2) 负责本部门研究生 7天 (含 7天 )以内的请假审批。 (三)学位工作 负责学位点的建设,协助做好学位点的质量评估工作。 (四)就业工作 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负责上报毕业生就业去向建议名单,做好留校毕业生选拔工作。 (五)思想政治工作 14 1. 负责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抓好本部门研究生的政治学习,协同研究生院抓好党、团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素质教育工作; 2. 协助做好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做好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和勤工助学工作。 三、教研室(研究室)管理职责 教研室、研究室、各临床科室是培养研究生的主要基地,也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环节。 在室主任领导下,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科室研究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2. 审核本科室导师招收研究生计划,负责组织本科室招收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 3. 督促、协助导师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并按时执行计划; 4. 指导研究生合理使用课题经费, 管理研究生课题经费添置的书籍、仪器等,加强研究生的实验操作和安全教育。 5. 负责选拔优秀教师为研究生开设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6. 负责本科室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工作,组织研究生毕业答辩等工作; 7. 对研究生就业提出具体意见。 四、导师的职责 导师既是一个岗位,又有荣誉感和责任感。 在研究生培养中,导师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 导师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医德医风、科研作风,都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导师必须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确定招生考试科目和研究方向,负责复试录取工作; 2.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实施,确保培养质量; 3. 提出聘请指导小组、同行评议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二级学院审批; 4. 负责研究生专业课的教学、考试和指导完成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 5. 负责指导研究生独立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工作; 6. 指导研究生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 7. 注重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8. 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请假等日常管理工作; 9. 对研究生就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15 研究生奖励处分条例 为了弘扬正气,鼓励研究生积极向上;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制定本条例。 一、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实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制度。 每学年评选一次,凡获得优秀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单项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以资鼓励(详见《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实施办法》)。 另设企业(社会)研究生奖学金(详见有关条例)。 二、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研究生 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下列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而情节严重者,可开除学籍。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者; (二) 触犯国家 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者;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者;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者;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者; (五)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者; (六)酗酒滋事、赌博、吸毒、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七)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者; (九)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上述研究生,经 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 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 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16 六、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七、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17 请事(病)假、寒暑假制度 (一)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 如确需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续假,事后必须说明理由,方可办补假手续。 请假、续假和补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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