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复习资料内容摘要: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 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注:区分定金与违约金的法律效益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 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范围 (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 (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另外,总投资虽然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方式 (一)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又叫无限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 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 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 单位的招标方式。 (二)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 目的企业,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②选择的范围不同; ③竞争的范围不同;④公开的程度不同;⑤时间和费用不同。 标底 : 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设备,或工程和设备都有而计 7 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 标底的作用 : ( 1) 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 2)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核定建设规模的依据 ( 3)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 ( 4)是评标的重要尺度 关于招投标的一些时间规定 : 5 天: 备案 5 日后才可发布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不得少于 5 天 招标文件发售不得少于 5 天 20 天: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 15 天: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 3 个工作日:中标公示 中标人的确定 :时间:评标报告提出后 15日,最迟在投标有效期前 30 日,在候选人中确定, “先一后二 签订合同 : 时间: 30 日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合同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关于招投标的一些金额规定 2%: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多不超过 80 万。 10%: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格的 10%(银行出具担保的 5%)。 关于招投标的一些数量规定 3: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 3 家 邀请招标的被邀投标人不得少于 3 家 5: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 2/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 工程分标考虑的主要因素 : 工程特点和施工特点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施工进度安排 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和主体建筑物的布置 资金筹措的情况 监理 合同用词含义 : (重要的) 1“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2“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 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 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3“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 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般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 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 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 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 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 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 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 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 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 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注:注意监理的 特别授权 和 调解权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一般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就是在合同规定生效条件的,如 在专用合同条件规定,合同通过建设主管的审查之日起生效。 监理合同的变更 (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 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 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 2)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 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 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 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 3)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 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监理合同的终止 ( 1) 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 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2)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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