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监理合同书内容摘要:

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二、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三、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四、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五、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六、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验收权。 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七、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 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八、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九、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 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一、 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二、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 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 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7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监理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以外的工作。 三、 由于非监 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 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监理合同时,应在 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 在此后的 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 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 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 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 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 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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