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单位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 2)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 3) 有效期限; ( 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 副本应载明主要事项。 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 的 主要事项 是 : ( 1)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 2) 排 放 口的数量,各排 放 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 ( 3)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 4)年度审 验记录; ( 5) 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量 和 时限; ( 6)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 七、 排污许可证 的管理 (一) 排污许可证的 使用。 ( 1)排污许可证仅限申领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 2) 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10 应当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 营场所。 ( 3)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处 以 罚款,并责令 停产整改 , 直至整改完成。 ( 4) 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处 以 罚款,并责令限期 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 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 1) 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 提前 15 天 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2)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 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 或 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 ,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三) 排污许可证的 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 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 30日前向发证机关 申请延续。 申请延续 的条件,按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 备 的 条件 进行审查。 (四)排污许可证的注销。 持证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的,环保部门应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纳入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和总量减排结构关停淘汰名单的,环保部门应注销 11 其排污许可证。 (五) 排污许可证的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 15 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六) 排污许可证的 年审。 排污者在 持证的有效期内的每年 12月, 向颁发机关申请 对 排污许可证 的年审。 申请 年审的条件,按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 备 的 条件 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和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未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 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不予通 过年审。 不按规定 申请 年审和未通过年审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二○ 一二 年 五 月 日 12 附件 2: 排 放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证书编号: 单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 排放主要 污染物种类: 排放主要 污染 物 浓度 : 总量控制指标: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 厅印 制 13 附件 3: 排 放 污 染 物 临 时 许 可 证 证书编号: 单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 排放主要 污染物种类: 排放主要 污染物 浓度 : 总量控制指标: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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