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汇总小条版内容摘要:
丙公司 ,但未通知乙公司 .丙公司与 2020 年 1 月 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 试分析 :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处理 . 答题要点 :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 我国《合同法》第 80 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 ,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但未通知乙公司 ,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 (2)依《合同法》第 79 条的规定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 ,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 年 10 月 11 日 ,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 ,向某公司借款 20 万元 ,约定于 2020 年 10 月 11 日偿还 ,若 迟延还款 ,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 .2020 年 10 月 11 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 ,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 ,一时无力清偿 20 万元借款 ,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 ,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20 年 10 月 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 ,拒绝还款 ,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题要点 :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 ,某公 司未作任何表示 ,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 条的规定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上述合同因未变更 ,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 ,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20 年 10 月 11 日 .因此 ,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 ,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 ,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 ,某公司要 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 (以下简称甲方 )从 1996 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 (以下简称乙方 )加工电镀零配件 .至 1999年 ,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 9 万余元 ,同时乙方欠甲方的加工制作费 47000余元迟迟未给付 .2020 年 5 月 ,乙方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 .甲方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 ,该厂以 原厂撤销 ,厂长更换 ,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 为由 , 拒绝偿还 .2020 年 8 月 ,甲方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 . 试分析 :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 若有规定 ,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 (2)根据法律规定 ,某市汽车制造厂是否应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 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 (1)我国于 1999 年 3月 15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的第 76 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 ,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2)汽车制造厂应该承担偿还乙方债务的义务 .因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乙方于 2020 年 5 月更名为市汽车制造厂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应由汽车制造厂来享有和承担 ,汽车制造厂以 原厂撤销 ,厂长更换 ,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 为由 ,拒绝偿还欠款是无法律根据的 ,也是违法的 . (3)汽车制造厂应当将乙方的47000 余元欠款偿还给甲方 .并满足甲方的其他诉讼要求 . 1999 年11 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合同规定 :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 500 套 ,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 30 元 ,共计 15000 元。 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 ,服装型号和规格。 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 2 天内付款 ,服装厂接到货款后 3 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 .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 ,依约在第 3 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 ,可由于该校领导 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 ,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 .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 .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 .在提存之后 ,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 ,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 .15 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 ,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 15 天的保管费用 ,某中学拒交 ,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 ,导致校服提存15 天 ,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 试分析 :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 要点 :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 根据《合同法》第 102 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 ,监护人 .本案中 ,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 ,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 ,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 .因此 ,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 .15 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 ,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 ,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 .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 主观认为 ,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 ,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 ,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 3 月 15日 ,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 2020年 4 月 15 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 1000 米 ,服装厂先支付价款 8万元 ,并于 5 月 20 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20 年 4 月 15 日 ,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 ,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 ,请求暂缓履行 ,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 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 ,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20 年 4月 25日 ,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 ,服装厂致函纺织厂 ,要求纺织厂最迟在 5 月10 日前履行合同 ,否则解除合同 .2020年 5 月 20日 ,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 ,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 90 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 1000 米 ,总价款 9 万元 ,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 ,返还 8 万元货款及利息 ,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 1 万元价款 .2020 年 8月 10 日 ,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 ,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 ,因而合同没有解除 ,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 ,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在服装厂的催告后 ,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 条的规定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 ,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 ,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依照法律的规定 ,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 ,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 ,法院不能支持 .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3 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 50 台 ,每台 2800 元 ,共计 14 万元 .双方约定 4 月份货到后先付 4 万元 ,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 10 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 ,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 ,约定租赁期为 1 年 ,自同年 4月起至次年 4月止 ,月租金 2万元 ,共计 24 万元 .由乙冰箱厂 3 个月付 1次 ,分 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 ,称用应收甲商场的 10 万元冰箱货款中的 6 万元抵销其 4 月至 7 月的租金 . 试分析 :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 ,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 ,各自得以 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 ,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 (2)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 ,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 ,互享债权 ,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 ,也到了履行期 ,因此 ,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 ,通知甲商场对 6 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 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 ,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 30 吨 ,每吨单价 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 ,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 元的单价购买 20 吨黄豆 ,供销社见其出价高 ,就将 20 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 ,致使只能供应 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 吨黄豆 ,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 ,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 ,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 试分析 :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 确约定的情况下 ,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题要点 :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 ,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 30 吨 ,现黄豆只供应了 10吨 ,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 .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对方 (受损害方 )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 ,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 ,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 (以下简称甲方 )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 ,乙方 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 4000 立方 ,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 万元 . 合同签订后不久 ,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 ,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 ,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20 立方 ,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 ,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 ,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 ,造成损失约 4 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 ,要求其保证供气 ,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赔偿其他损失 . 试分析 :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 (3)本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是有效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汇总小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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