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串讲(上内容摘要:

四个意思:被代理人沉默就意味着拒绝追认 第五个意思: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但需明示该权利。 实际上,关于代理的问题,民法、民通上阐述得更详细。 归纳好这个几个意思后,做题就基本没问题了,如果在做题拿不准,那还是你没总结好。 考过的真题有: 20203 202035 202024 1999349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条说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 202033 考了这个知识点,设立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202038 2020313 也考过。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条不难理解,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情的,那么代表行为就是有效的。 19994案例三。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注意“处分他人财产”,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出租与设定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有人来讲,也只能依法处分自己应有的份额,擅自处分整个共有财产也是无效的。 当然在经追认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还是有效的。 实际上本条的难度不大,但是历年基本都有所涉及,算得上是重点中的重点了。 考过的真题有: 20204案例一、 20204案例四、 20203 20203819994案例四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 54 条建议合并一起复习,你会发现合同变更和撤销的事由明显轻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总结归纳以下几点: 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五种情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倘若欺诈、胁迫危害的是国家的利益,那合同就无 效了。 52 条的五项事由要牢记。 注意国有企业与国家在民法上主体是不同的。 52(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0 条有进一步解释。 求变更就绝不撤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做题时要注意。 考过的真题有: 20203 202033 20203 2020321999350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们曾在格式条款中提到过免责条款,它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所以法律是允许存在的,但是免责条款必须在提出时就要明示,不允许默示甚至推定。 只有涉及人身权和“重大”过失的时候才无效。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你有一年的时间你不使,作废;你明确表示放弃或者继续履行,也消灭。 注意司法解释的第 8 条,除斥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记住“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这句话;假如是部分无效,比如定金超过总额 20%了,超出的部分算作无效就行了。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 条款的效力。 这条具有相对独立性。 说白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并不当然导致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相应改变。 不过,你要在合同中将诉讼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给排除了,就是无效的了。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因此 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后果两个: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实际返还情况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依题目酌情处 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这条我觉得最有想象力,还记得那句“吃了我多少就给我吐出来多少”了吗。 应该理解了吧。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无论订立、生效,还是担保包括违约责任的规定,究其实质,都是为了确保生效的合同被切实履行,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条是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所说的“全面”,各位可以回头看看第 12 条。 至于“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附随义务,另外还有提供必要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关于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大家可以看看《民通》第 114 条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 将本条结合第 12 条的讲解,注意所根据的方法和原则是: 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填补漏洞。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本条与上一条有个顺序关系,要注意。 2020358 考过该条的(三)。 实际上考的 就是谁读得细,记得牢。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知识点 1:假如 A 与 B 按政府定价 1000 签订了合同,那在“交付期限”内,政府定价如果降到 900,那么在交付时就按照 900 计价。 知识点 2:以原价格为基础,记住:“逾 期交付升不变,降跟走;逾期提取,升跟走,降不变。 ” 1997342 考过此内容。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 例如:乙欠甲 100 块,约好乙还丙即可,如不还加罚 50,结果乙未履行,则乙应还甲 150,而不是给丙。 本条看似简单,实际有很多注意事项: 第三人虽不是当事人,但此合同可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此种合同必须由甲 (债权人)征得乙(债务人)的同意,而不论丙(第三人)的态度。 债务人必须向合同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否则不生效力。 乙原则上不能向丙履行时故意增加难度,比如运货费用的增加,应由甲来承担,除非丙自愿承担。 丙可以代甲向乙请求履行。 发现了吧,理论一句话,实践处处是陷阱,所以在看法条是一定要多动脑筋去想甚至试图找漏洞。 19994案例二考过该条知识。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乙欠甲 100 块,约定如不还加罚 50,并约定丙替乙还,丙没履行,则应由乙还甲 150。 本条是合同履行中“亲自履行原则”的一个例外,但仍需知道: 丙也不属于合同当事人。 乙想要丙还,必须经过甲的同意,当然也要经过丙的同意。 丙还甲时不得损害甲的利益 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甲应接受丙的履行,否则甲对乙构成违约。 曾考过的真题: 202031 20204案例 四、 199939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 的履行要求。 本条讲的是同时履行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一句话概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古老朴素的公平原则。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 的履行要求。 66 条强调的是“同时”,那么本条强调的是“异时”,有了先后的顺序,应了解: 咱俩说好 5 号你给我钱,我 10 号给你货,结果你 5 号没给我钱, 10 号却向我要货,我凭啥给你呀。 那么我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该权利是我这个后履行义务人所有的,切记。 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行为: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担保法》第 20 条,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也可行使此权利。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我和你 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履行顺序我先你后,突然有一天我及时通知你:“小样儿,我不信你有本事能继续履行合同了,我有证据。 要么你找个保人,要么你推翻我的证据,否则我就中止履行甚至解除合同了。 ”由此可知: 我说的那个证据就是 68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这个举证责任由我来负。 我这个先履行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 当然,如果我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话,我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问你,一个人出车祸了,需送到医院紧急抢救,医院能否以 68 条的情形( 四)拒绝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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