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习题答案及解析内容摘要: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6.【答案】 A 【考点】合同的履行 —— 所有权转移时间 【解析】孳息归所有权人是孳息归属的一般原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合同法》第 163 条 )。 交付在一般情况下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交付作为孳息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符合孳息归所有权人的一般原则。 本案中,交付以占有改定形式完成,所以狗宝应归甲所有。 二、多选题 1.【答案】 ABC 【考点】代位权 【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 21 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 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肯定A 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 22 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故肯定 B、 C 项,否定 D 项。 2.【答案】 CD 【考点】抗辩权 【解析】 (1)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故 A. B 项错误。 (2)《担保法》第 20 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故肯定 C、 D项。 3.【答案】 ABCD 【考点】代位权和撤销权 【解析】 (1)《合同法》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故肯定 A 项。 (2)《合同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故肯定选 B 项。 (3)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对债务人无胜诉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债务人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胜诉权,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亦无胜诉权,因此选择 C 项。 (4)《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5 年”为除斥期间已经盖棺论定,“ 1 年”尚有争议。 4.【答案】 ACD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分批交付买卖合同的解除 【解析】《合同法》第 166 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 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分批交付合同,乙公司第二批货物的交付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 因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致使其他各批货物的交付不符合同目的,甲公司可以就第二批货物解除合同。 因为第二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互相依存,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或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 同时乙 公司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在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甲公司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 因此, A、 C、 D 三项是合乎题意的。 5.【答案】 CD 【考点】迟延履行时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的之间的关系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 114 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 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支付 1. 5 万元违约金,此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增加 5000 元的赔偿金。 而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按照《合同法》第 114 条的规定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正确选择项是 CD。 6.【答案】 AC 【考点】抗辩权 【解析】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后,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只有 强制执行不足的部分,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撤销权与抵销权为形成权,不是抗辩权,所以 BD 错误。 7.【答案】 AC 【考点】撤销权 【解析】本题涉及到对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理解。 依据《合同法》第 74 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低于市场价格 800 万元 ),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 因此符合《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8.【答案】 ABD 【考点】撤销权的行使和条件 【解析】本案中,乙在债务人甲没有足够财 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实现债权。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故 A 错误。 《合同法解释 (一 )》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故 B 错。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 D 错。 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 C 项正确。 9.【答案】 AB 【考点】抗辩权 【解析】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 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 83 条 ),因此正确答案是 AB。 10.【答案】 ABC 【考点】留置权 【解析】 A 错误,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 B 错误,不能因为轿车的价值高于修理费而阻碍留置权的行使。 C 错误,留置权的行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顺序无关。 D 正确。 11.【答案】 AC 【考点】提存 【解析】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货物不适于提存的,可以变卖后提存价款 (《合 同法》第 316 条 )。 本案中,乙的理由不正当,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提存费用由乙支付,正确答案是 AC。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单选题 1.【答案】 D 【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解析】 (1)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是以第二个合同变更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也是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故 A 项排除。 (2)更新不同于变更,更新产生新的给付,即产生新的合同,故排除 B 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第 1 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 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故排除 C 项,肯定 D 项。 2.【答案】 A 【考点】主合同的变更对担保合同的影响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题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30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 定的期间。 按照《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故此题答案为 A。 二、多选题 1.【答案】 CD 【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解析】 (1)“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约定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包括债权人,因此,该约定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故排除A 项,肯定 D 项。 (2)本案合同债权的转让,是金钱债权的转让,没有无效事由,因此排除 B 项,肯定 C 项。 2.【答案】 ACD 【考点】合同的变更 【解析】 (1)合同 法规 定了法定变更权,如第 308 条,故选择 A 项。 (2)B 项出自《合同法》第 78 条的规定,故不选 B 项。 (3)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转让,故 C 项命题错误,选择 C 项。 (4)主合同效力并不取决于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 D 项命题错误,选择 D 项。 3.【答案】 A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对转移出去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免责,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重复的债务承担,是指加进来一个连带债务人。 故选择 A 项,排除B 项。 (2)保证人只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出去的债务免责,剩下的 2500 元,其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 C 项,肯定 D 项。 4.【答案】 ABC 【考点】合同的变更 【解析】 (1)更新是消灭旧债务产生新债务,两项债务之间没有连续性。 如双方协商一致,把买卖汽车改为买卖摩托车。 故 A 项正确。 (2)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故肯定 B 项。 (3)合同 法规 定了单方变更权,如第 308 条的规定。 故 C 项正确。 (4)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是对内容的局部调整,故排除 D 项。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 止 一、单选题 1.【答案】 D 【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提存合同有保管和为第三人利益的性质,且为有偿保管,被盗的事实说明保管人提存机关未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由提存机关承担后果。 故肯定 D 项,排除其他各项。 2.【答案】 D 【考点】合同解除 【解析】 (1)《合同法》第 57 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解除是终止的一项原因。 故排除 A 项。 (2)《合同法》第 98 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解除是终止 的一项原因。 故排除 B、 C 项。 (3)选择 D 项。 因为解除的效力就是消灭履行效力。 3.【答案】 C 【考点】抵销权和代位权 【解析】根据《合同法》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案中,丙可以向甲行使代位权。 第 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 或者附期限。 根据代位权和抵销权的性质特点,行使抵销权不能附条件和期限,故 A 选项错;在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抵销权,因为抵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互负特定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而诉讼中债权人和次债务人的债务还不确定,而一旦债权人胜诉,法院判决了确切的债权数额后,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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