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法是否实用、科学; 十一、质量保证是否完善; 十二、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否恰当; 6 十三、裁决争议的管辖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十四、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不就合同行为及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条款的下列性质发表审查意见: 一、合同标的的实用性; 二、合同标的数量的多寡及其计量的准确; 三、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公允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合同经审查认为合格的,合同管理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并填写“合同签订审批表 ”(见附表 2)后交还经办单位;合同存在不适当条款或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合同管理部门填写“合同审查意见表”(见附表3),连同有关送审资料退还经办单位,由经办单位继续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或提供相应补充材料后再次提请审查。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如在合同审查中发现,合同在未来的履行中将存在难以回避和控制的风险,通过对合同文字的修改仍不能避免或对方当事人不能接受适当修改的,应及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就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举行论证会。 第三十一条 论证会由合同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参加部门和人员由公司领 导决定,经办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合同签订必要性说明及风险分析。 论证会可聘请外部法律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论证会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论证会结束后二日内,合同管理部门将论证结果书面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7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四条 经办单位持载有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合同签订审批表”(见附表 2) ,依据管理权限,履行完有关审批程序后签署合同。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经办单位将未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合同文本直接 送交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领导发现未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而直接由经办单位送签的合同时,应当拒绝签字,其他有关部门发现此种情况时亦应拒绝加盖印章。 第三十七条 合同必须在开始履行前签订,禁止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需要公证的合同,由经办单位负责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生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第四十条 对已经生效的合同,经办单位认为有变更合同主体、合同 内容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需要的,应当书面向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和理由,由合同管理部门分析其可行性,并提出操作方案。 第四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终止已经生效的合同,经办单位应向合同管理部门书面说明事实经过,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分析对方当事人意见的性质,并提出操作思路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涉及变更、解除和终止已经生效或正 8 在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复函,必须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任何经办单位不得在该上述文件上使用非法人印鉴和部门印鉴。 第四十三条 禁 止以口头方式表示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应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基础上签订确认书。 确认书由经办单位提请合同管理部门拟订或审查。 经办单位应妥善保管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全部信函、传真。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产生歧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的,经办单位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会同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经办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经办单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暂时中止我方的履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或适当担保,以避免风险: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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