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内容摘要:

的专 (兼 )职人员,有条件承担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交办的 中医 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九条 申请成为 中医 质控中心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 (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 (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 (五)质控 组织建设的思路和 工作计划; (六) 本单位对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负责对机构提交的材 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 答辩和 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 立的 质控中心进行公示 , 公示无异议的,方 可确 定 为北京市中医质控中心。 第十一条 中医 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 本 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的领导 下 , 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定期 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上报本 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指导各 医疗机构质控组织开展 工作; (五)建立 本专业 信息资料数据库 和中医质控档案、台账等 ; (六)拟定 本专业质控 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 本市 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 政府 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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