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文件汇编内容摘要:

社发〔 2020〕 319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自 1996年 1月 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违规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 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损害了群众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自 2020年 12月 1日开始启用, 2020年 7月 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 现就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 法定医学证明。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 “ 人生第一证 ” 的重要意义,以 “ 群众利益无小事 ” 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 指定 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对指定机构要明确任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管理不顺问题,要以本通知下发为契机,以规范服务为宗旨,理顺关系,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尚未转发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转发,并结 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和签发真正落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 二)要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对由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机构 “ 垄断 ” 签发的做法要给予纠正,坚决取消由 “ 出生医学记录 ” 、 “ 出生卡 ”等为换发条件的中间环节,采取措施保障助产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三)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出生医学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打印、换发、其他损耗等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得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 严 禁强制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部分地方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儿童保健以及其他未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要给予坚决制止。 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规定,所有的助产单位都要张贴卫生部下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宣传画,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 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 ,配合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工作。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其副页 “ 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 ” 和 “ 签发机构存档联 ” 内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提高了防伪性能。 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尽快熟悉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防伪印记的识别方法(识别方法见附件)。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真核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 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 14 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对于发现伪造《出生医学 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将本文及附件原件下发至所有助产单位及基层户籍登记机构(其中,附件 5只下发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共同指导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工作。 附件: 《出生医学证明》样证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检测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检测板 卫生部 公安部 二 ○○ 四年九月十七 日 附件 2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一、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标准尺寸 成品尺寸: 308 130mm 其中: ○1 正页: 189 130mm ○2 副页联: 60 130mm ○3 存根联: 59 130mm 二、出生医学证明内芯防伪标识 中国妇幼卫生徽标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刷;直径 , 位置 X=、 Y=53mm。 五角星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刷;直径 5mm, 位置 X=、 Y=。 卫生部印章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刷;印章缩小直径 32mm,位置 X=11mm、 Y=81mm。 纸张采用特制专用五角星环齿轮水印纸,齿轮尺寸为 29 31mm,五角星尺寸 9 11mm,水印分布均匀、排列有序。 三、出生医学证明封皮标准尺寸 出生医学证明封皮展开长度为 198mm,折合后尺寸为 99 138mm; 封皮采用聚乙烯合成塑料磨砂革制作,颜色为墨绿色; 塑革封皮国徽和文字采用凹印烫金,国徽直径 36mm,“出生医学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分别为楷 体及仿宋体,文字为横排,与中文相对译英文,维、藏、朝、蒙地区与中文相对译本地区民族文字。 15 附件 3《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 特征 鉴别方法 真 伪 水印纸印刷,水印 图案为齿轮,中心 在阳光下观察 显示 无显示 有一五角星图案 底纹及四周花边放 射状纹线 同上 均匀清晰 模糊不清 中央环形图案及放 同上 环形线条 环形线条不光滑 射状条纹 光滑清晰 有细小毛刺 中国版图及环形图 案内隐含“中国妇 紫外线灯 清晰可见 未见 幼卫生标志”及“ 下观察 五角星”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同上 显示红色 生部印章采用防伪 更鲜艳 无变化 油墨 证书编码打印效果 号码整齐字 号码不整齐 号均匀一致 字号粗细不均 附件 4《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检测方法 一、 将《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平整放于桌面上,将检测板平压于《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副页防伪水印条码上,当检测板于 0 角度时,防伪水印条上会显现“出生证”字样; 二、 将检测板平压于《出生医学证明》内芯上,按逆时针方向转动 60 度角,防伪水印条上会显现“人口登记”字样; 三、 将检测板按逆时针方向转动 120 度角,防伪水印条上会显现“ CSYXZM”(即《出生医学证明》的拼音字头 )组合字母字样。 注意:检测板转动接近观察角度时,轻微 移动,可调整出最清 晰效果。 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用检测板检测未见上述内容或内容模糊不清。 16 卫生部文件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对 1996 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 ( 卫基妇妇卫便函〔 2020〕 156 号 )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示 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可否补发出生证明的函》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 2020〕 45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 1996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故对 1996年以前出生的 公民不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我部曾于 2020年 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 1996年 1月 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此复。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1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 卫办基妇函 〔 2020〕 189 号 )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 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请示》(粤卫[2020]82号)收悉。 经研究并经部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应既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严肃性,又方便群众。 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二、 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 “ 亲子关系声明 ” (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 件)。 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庭接 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三、上述情况适用于 1996年 1月 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专此函复。 二 ΟΟ 三年六月六日 18 亲子关系声明 (婴儿姓名), (性别)是 (母亲姓名)与 (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生地: 省 市 县(区) 乡 村 由 ( 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 因 原因,未在合法接产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 好 一般 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父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或监护人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证明人签名 日期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 19 卫生部就《出生医学证明》事宜照会各国使馆 ( 2020年 8月 ) 各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向贵馆致意。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为帮助贵馆更好鉴别该证真伪,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情况告知如下: 一、 从 1996年 1月 1日起,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996年 1月 1日前出生的 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二、到目前为止,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经两次改版。 (一) 1996年开始启用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样证正中,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的“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右上方没有“五角星”标志。 此为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 (二) 1999年 1月,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了如下的一次改版,成为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 为了增加该证的防伪功能,在“中国妇幼卫生”圆形标志右上方 增加了一颗无色荧光“五角星”防伪标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 对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将《出生医学证明》下方的“出生证编号”,相应地将其英文翻译由“ Birth NO.”改为 “ Birth certificate NO.”。 《出生医学证明》有方英文版说明“ china”中的小写 “ c”改为大写“ C”。 (三) 2020年 1月,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第二次改版,即为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 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因之,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全国陆续使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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