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农村产权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贷款人在认定抵押物评估价值时,要综合考虑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处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含宅基地 )所得价款,抵 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含宅基地 )的处置方式。 由区 (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含宅基地 )的处置方县土地储备中心按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收购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收购 公开变卖或拍卖。 第五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抵押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用以下方式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可以用于抵押担保。 (一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 )通过其他承包方 式取得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用于抵押担保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必须具体以下条件: (一 )权属明晰,符合 依法、自愿、有偿 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二 )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须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须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等文件资料。 (三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四 )符合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前提; (五 )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为借款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不得作为抵押物 : (一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 )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 )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应出具愿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设作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共有人应共同出具愿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第三十四条 发包方应出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抵押人是经营业主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抵押物的估价不得低于区 (市 )县人民 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基准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 1. 1倍。 受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 经营权 ),可以根据受让的合同价格确认抵押物价值,合同价格高于基准价格 1. 1倍以上的,最高抵押物价值以基准价格的 1. 1倍计算。 合同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以合同价格计算。 在区 (市 )县人民政府未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基准价格时,抵押物的估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抵押物价值 =同期、同地区、同类型抵押物租赁价格 x(抵押物剩余可使用年限一贷款期限 )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 第三十七条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 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 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三十八条 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处置方式。 由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①; 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 再流转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 第三十九条 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处置后进行移交时,其地上定作物一并移交,接受方可以对地上作物进行处置。 第六章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第四十条 农村产权可以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获得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保证担保。 采用此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称为农村产权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