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 截止时间的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 人民币 以上、 200 万元 人民币 以 下的 8 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 截止时间的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 九 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 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200 万元 人民币 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和确定投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招标人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 市招标投标中心 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二 )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 3 家以上、 7 家以下的 (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 ),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 7 家以上、 20 家以下的, 应 采用随机抽 取的 方式确定 不少于 7 家投标人; 20 家以上的, 应 采用随机抽 取的 方式确定 不少于 10 家 的投标人。 第二十 一 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但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 9 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 二 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 密封 后 送达 市招标投标中心 由招标人签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 文件 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 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 文件。 提交投标 文件 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 的, 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采用其他发包方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 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 文件 ,为无效的投标 文件 ,招标人 应当拒 收。 第二十 三 条 投标人在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内 向招标人缴纳 一般 不超过 投标总价 2%的投标保证金 (最高不超过 80万元 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 投标保证金 由 市招标投标中心 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书面告知市招 标投标中心退还中标人及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10 第二十 四 条 投标人需要补充 、修改、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 ,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补充 、修改、撤回 文件。 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 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 二 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 的截 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 、修改 文件无效。 第二十 五 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 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 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 六 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 建设项目 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 文件 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 11 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 二十七 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 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 市招标投标中心 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 文件 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 文件 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或总监,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 ,并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 第 二十八 条 开标时,投标 文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不得进入评标: (一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的; (二 )无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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