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申报成功后,按照如下规定提出评级 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 5)和自评报告: ( 一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 级的,经所在 州 (市 )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 省 水利厅 提出评 级 申请; ( 二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 ,经 所在地 县 (市、区)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向 州 (市) 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评 级 申请。 第 十 二 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评级 的 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应具备以下 基本 条件: (一)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依法取得 国家规定的 有效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且 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水库工 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 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且 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 库 工程管理单位 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注册登记,且 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 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 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材料 审 查和报告 评审 第十 三 条 达标 评级 管理单位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审 查。 审 查 的主要内容是: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 评审机构 评审;对 符合申请条件但 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 相关材料 或说明 有关情况;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 四 条 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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