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运输管理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内容摘要:
子 欢会 子表 务员 审核 承诺时限: 1 天 办理人员: A岗 林立峰 13850260158。 B 岗 沈庆增 13808576009 现场核查 承诺时限: 1 天 办理人员: A岗 林立峰 13850260158 B 岗 沈庆增 13808576009 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班 线经营申请表》;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 4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 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申请(客运班线)承诺书。 审批 承诺时限: 1 天 办理人员: 潘瑞雄 :13859830303 受理(当日) 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赖凡伟 办结 承诺时限: 办理人员: A岗 赖凡伟 13859814363 B 岗 林万泉 13003855382 (五)项目名称: 申请区 内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或终止许可 【权力编码: PT05JTXK0005,承办 股室:道管股 ,承办人员: 林立峰 ( 执法证号码 :35004562025)、 赖凡伟 ( 执法证号码 :35004562036),分管领导: 潘瑞雄。 3 个工作日 】 法律依据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三)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 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 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 3 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 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2)【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 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 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 40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 客车数量要求: (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00辆以上、客位 300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 30辆以上、客位 90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40辆以上、客位 12020个以上; (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0辆以上、客位 150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 15辆以上、客位 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20辆以上、客位 6000 个以上; (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辆以上、客位 2020个以上; (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辆以上; (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20辆以上、客位 6000个以上; (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辆以上、客位 10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 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3.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 营申请表》(见附件 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 3 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 、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 60日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 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3)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 [20208]382 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转发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闽运管道路[20205]149 号)、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补充意见(闽运管道客 [20208]29 号) 流程图 客运班线经营者许可事项变更或终止许可流程图 PT05 JTXK0005 监督电话: 5851637 服 子 欢会 子表 务员 审核 承诺时限: 1 天办理人员: A岗 林立峰 13850260158。 B 岗 沈庆增 13808576009 现场核查 承诺时限: 1 天 办理人员: A岗 林立峰 13850260158。 B 岗 沈庆。秀屿区运输管理所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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