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网20xx冲刺班姚欢庆合同法第一至第十二章讲义内容摘要:
( 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即《合同法》第 58条第 2句中的表述,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表现为赔偿,因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失表现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与有效合同所产生的就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是不同的。 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而履行利 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 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 根据《合同法》第 4 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就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效力 【脉络】掌握此部分内容时,应当结合民事行为的种类作体系化思考。 鉴于在民事法律行为一讲,已就相关内容作详细分析,故本讲仅涉及效力待定合同,内容相对简单, 但此部分内容仍应重点掌握。 如:因欺诈而订立婚姻关系有效,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决;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一、合同生效概述 (一)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拘束力。 在掌握合同生效概念时,要注意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差异。 合同成立只是强调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并不解决合 同的合法性及产生拘束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自有关部门批准后才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批准、登记行为都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1)批准、登记行为只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如:房屋买卖,登记是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的要件,但是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与否无关。 ( 2)登记行为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当事人也取得有关权利,但如果没有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物权法》规定了大量的登记对抗的情形。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法》本身并没有就合同生效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因为合同本身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故合同仍然遵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即遵守《民法通则》第 55条的规定, 故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对于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来说,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时间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 因为欠缺合同生效条件中的某项而导致的效力障碍根据情况不同,有不同的分类,原则上可以分为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的合同。 ( 1)无效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无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 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分为合同行为和其他民事行为。 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依法不能订立合同的行为效力待定。 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他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的行为,无效。 基于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也分为合同行为和其他民事行为。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可变更、可撤销。 基于欺诈、胁迫的其他单方 民事行为,诸如订立遗嘱的行为,无效。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也分为合同行为和其他民事行为。 其中,乘人之危所为的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 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注意: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并非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可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合同效力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其他行为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效力能否发生取决于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在考试中,要把握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这三类合同之间的不同之处。 尤其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间的识别,很容易混淆。 区分两者的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主张撤销权的主体就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能够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在无权代理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虽然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但因为是无权代理,因此实际上与该合同毫无关系)。 三种合同类型之间的区别列表如下: 行为成立后 的 法律效力 主张权人 法律后果 权利行使期限 无效合同 自始无效 法院、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行为补正 没有期限限制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撤销前为有效 撤销权人才能主张,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变更合同或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有效 撤销权的行使有 1年期限的限制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状态 当事人以外权利人的同意 经同意后溯及行为成立时生效;经拒绝后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 催告后在 1个月内同意或者追认,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承认。 根据《合同法》第 47条、第 48条、第 51 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条第 1款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的,合同有效。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的,合同有效。 (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的,合同效力待定。 ( 4)《合同法》第 47条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合同,不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的规定,行为无效。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 47条第 2款规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条款应当注意几点:( 1) 所有相对人均有催告权。 ( 2)法定代理人在追认期内的沉默视为拒绝。 ( 3)只有 “ 善意 ”相对人才有撤销权,而且时间要求在合同追认之前。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合同法》第 51条规定: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由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因此合同效力待定。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要掌握以下几点: ,要从效力待定转化为有效,可以通过两 种方式实现:( 1)权利人追认;( 2)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两者均为效力待定,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无权代理是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处分是以无权处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例如乙将甲交其保管的标的物卖与丙,如果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则是无权处分;如果乙以甲的名义出卖,则是无权代理。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为善意并已占有标的物或者办理了登记的情况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即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 权。 而权利人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合同履行 【脉络】重点掌握合同的履行规则,不安抗辩权的内容。 一、合同履行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对于这两个条文的理解,应当注 意以下几点: 62条的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第 61条的规定,即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时,应当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第 62条的规定处理。 ,要注意是以订立合同时(时间标准)履行地(地点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可以与合同法第 312条的规定进行比较。 《合同法》第 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 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注意因为给付标的的不同,履行地点的确定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双务合同,则要根据履行义务主体的不同,分别考虑履行地点,但多数是在同一个地点。 另外注意买卖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确定另有特别规则,具体参见《合同法》第 141条第二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 141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 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条文规定是由 “ 履行义务一方 ” 负担,此处的“ 履行义务一方 ” 既可以理解为 “ 实际履行义务一方 ” ,也可以理解为 “ 应履行义务一方 ” ,根据目的解释规则和诚实信用解释原则,应当理解为 “ 应履行义务一方 ”。 二、合同的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是指履 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 原则上,履行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及合同性质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替代真正的当事人履行。 但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性质及地位要明确。 第三人履行包括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和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两种情况。 在前述两种情况下,第三人均是履行主体,但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应对第三人的履行后果负责的是合同当事人,而非第三人。 对此,《合同法》第 64 条和第 65条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 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 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法教网20xx冲刺班姚欢庆合同法第一至第十二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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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答 : 咨询电话 07698836888, 8318688 传真号码(未定) 证件(五证二书) 答 :五证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购房按揭最高几成几年。 按揭年龄限制。 答:本项目购房按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承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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