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宝典内容摘要:

不该本法管辖,这就往往要 看它这个关系的本质。 因为现在的社会当中,采用合同这个概念,用合同这种形式,用得非常广、非常滥。 例如计划生育也签订一个什么计划生育的合同,还有什么责任承包,什么治安哪,什么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合同,我听说有的地方还有什么反腐倡廉的责任制合同。 同志们想这些合同和市场经济根本就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它仍然用了合同这样的形式,我们不能够去责备它,说你不能用合同这样的概念,这是当事人用了这样的概念,我们管不着。 但是我们应该明确,这些关系虽然用了合同,叫什么什么合同,什么什么协议,但是它的本质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也不适用本法,也不由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房地产庭来受理,它应该采取别的办法解决。 或者应该由法院行政庭去受理。 所以这一点至关重要。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 申鸣森 但还要联系到,在本法的制定过程当中,有的人提出意见,就是说我们有一类合同是行政合同。 什么是行政合同呢。 所谓行政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行政管理机关,第二一点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就是说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当中,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那一方,他有某种特权,可以单方面地决定合同成立,决定合同生效,决定合同解除,还可以单方面地决定追究对方的责任对对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给予制裁等等。 因此他们说根据这三条就进行划分了,符合这三条的就是行政合同。 按照他们提出的标准,好些合同就被认为是行政合同。 首 先国家采购,国家采购什么战备物资、军用物资、什么备战备荒的物资,或者采购政府机关办公用品的合同,他们认为这是行政合同。 还有那个粮食、棉花、烟草的订购合同他们也认为是行政合同。 重大的工程的发包合同、重大的科技项目的开发合同等等,他们都认为是行政合同。 这样的意见,在本法的讨论过程当中,在 1997 年 6 月的专家讨论会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学者和法官的一致的意见认为这样的主张、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说它叫什么合同,当事人是什么,不足以表明它是行政合同。 我们看它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是不是该《合同法》管、民庭受理,不 在于它叫什么合同,也不在于那个主体是什么国家机关,也不在于它的这个目的是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关键在于看那个关系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呢,还是行政管理关系,还是行政法上的关系。 那个国家机关在采购战备物资的时候,签订合同形式有特殊的要求,现在国家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在采购战备物资、军用物资、办公用品等等的时候必须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在订立合同的形式上有特殊的要求,合同成立了以后它的变更、解除也有特殊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就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个活动当中那个回扣、那个红 包,具体的经办人他接受了那个回扣、那个红包,结果国家花了大的价钱,花了大代价,采购的设备质次价高,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 还有更重要的是,收受红包、回扣这样的行为,直接坏了国家机关,败坏了我们的公务员队伍,会滋生腐败。 所以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定,规定了订立合同形式。 即使制定了这样的政府采购法,它改变不改变这个关系的本质呢。 不改变。 仍然是一个市场交换关系。 国家机关为一方,或者国家为一方,向那个企业、个人采购设备,采购商品,仍然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市场交易关系。 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些指令性计划是完全不 同的。 因此在 97 年6月的这个会上,参加会议的同志达成了这样一个认识,这些合同,政府采购,还有烟草、粮食、棉花的并购,还有重大工程,例如三峡工程的发包,这些都不是什么行政合同,它都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发生了纠纷当然应该由民庭受理,应该适用本法的规定。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 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申鸣森 为什么呢。 就在于它这个关系的性质,它是债权债务关系,它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就讲,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没有所谓的行政合同呢。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的时候,在个别情况下确实有可以叫作行政合同的。 例如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曾经采取过一个措施叫作财政包干。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签订一个协议,规定地方财政每年上交多少,保留多少。 这样的包干协议,财政包干合同,它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合同。 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决定国家财政收支 的关系,它是典型的财政法、行政法上的关系。 虽然叫作合同,它不是民事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申鸣森 还有一类,某些国家机关,它有罚款、没收财产的 权限。 罚款、没收来的这些金额,按照行政法的原理,当然应该全部上交,这个机关他的办公经费,它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等,应该由国家统一划拨,但是在改革开放的某些阶段,也采取了签订什么协议,签订什么合同的形式,规定这个机关的罚没款收入上交多少,保留多少。 它虽然采取了合同的形式,是否就变成了民事合同呢。 没有,它的本质仍然是行政法上的关系。 像这样的合同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行政合同,在这样的合同上发生纠纷,当然不适用合同法,当然不应该由民事裁判庭来受理,而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去解决,或者由行政庭去受理。 关于第二条,我们理解它、 掌握它,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点非常重要,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系到决定是否适用本法,是否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因为后来规定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补充规定了第二款,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中的婚姻、收养、监护,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等这些身份关系上的协议,家庭生活中的这些协议,把它排除在外。 它不适用本法,应该适用别的法律。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 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申鸣森 合同法的原则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 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申鸣森 平等原则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申鸣森 下面请同志们看第三条。 第三条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来源于第 二条,我们这个第二条说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是平等的,这一点就决定了第三条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本法调整的对象所决定了的。 现在我们把平等原则表述在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我们现在学习这一条,要掌握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讲平等原则的范围。 平等原则讲的是什么呢。 讲的是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一个合同当中,当事人之间关系要求平等。 不是讲的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关系,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社会上生活中平等不平等。 社会生活中 的一些当事人,他在社会生活中,例如在政治领域很可能是不平等的。 可他一旦加入了一个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他和对方就是平等的。 因此,这个第三条所说的平等是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 不是讲这个当事人在其他的社会关系中平等不平等,不允许混淆。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 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申鸣森 举例来说,一个国家机关在管理社会,管理市场的时候,它和被管理的企业,什么个体工商户之间,当然是不平等的。 国家管理机关有管理权,有行政权,它是管理者,那个个体工商户他是被管理者,他们是一个不平等的关系。 但是,这不是本法所说的合同关系,而是政治生活领域,什么行政管理、管理市场那个领域中的关系。 这个国家机关,如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时候,它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它当然是不平等的。 如果这个国家机关是为了采购办 公用具,建一个办公大楼,或者建什么职工宿舍,在这样的关系当中,和那些企业、个体户成立合同,采购什么办公用具,和这个发包,建立办公大楼、职工宿舍,订立了这样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这个国家机关就改变了身份。 它不是以国家机关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法人的身份出现。 它在管市场的时候,它是国家机关,有行政权;它参加市场,在采购什么办公用具的时候,它就没有行政权。 这个时候,那个相对方,那个企业把它当作什么呢。 把它当作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不过叫作法人。 只不过和公司法人不同,它只是一个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一个民法的概念, 只不过表明它和那个企业法人不同罢了。 并不是说它有什么行政权限,它是一个国家机关,一个组织,一个组织体,作为一个法人来参加市场。 因此,这样的国家机关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和对方当事人是完全平等的。 这是平等原则要掌握的第个要点。 另外一个要点,平等原则所说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其他的平等,不是说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平等。 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千差万别,当然不平等。 还有呢,不是说这些当事人在政治生活领域,在合同关系之外的其他领域平等不平等,不允许混淆。 在合同关系上,仅仅指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平等。 法律地 位平等表现出来是什么呢。 就是说在谈判的时候、签定合同、履行合同时候你应该和对方平起平坐,共同地协商,你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在这样的关系当中,你不能够强迫对方接受什么不公平的条款。 要跟对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双方正式地意思表示,然后才能成立合同。 因此这里所说的仅仅是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的含义就是说,你要平等相待,你不能够强迫对方,不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什么 霸王合同 等等。 因此,第三条我们这样来理解它,在实践当中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呢。 就是说我们的法 院在决定这个案件该不该由法院受理,该不该民庭受理的时候,也往往牵涉到对这个平等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合同法讲座针对法条来讲的绝对经典合同的目的、原则 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垣垛实符益蚕盏嗣赞第菱盖陡漱妈诺砍渐瞧肿故肇纺君耽辨司车早湃票莫革虫榆闲嗽君污归俞沂天抹传碉以唉疹柯悔承乖帛摘禄砰朋鸡科饥申鸣森 近年以来,有一些地方,有一些小的案件该不该 民庭受理,老是争执不下,讨论来讨论去达不成一致意见。 这些案件其实是很小的,举例来说,一个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一个村民为原告,他们争执的内容是什么呢。 那个原告说,国家征收土地把我的那个承包地征收了,国家支付的那个补偿费,什么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费全部交在那个村民委员会手里,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他掌握了这个补偿费,没有分给每一个村民。 其中这个村民,她因为结婚,要嫁到外县或者嫁到外村,或者这个村民农转非进入城市,他的户口都迁到城市里面了,因此他就提出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要求村民委员会把他当年国家征收他的那个 承包地的补偿费给他。 这样的案件,法院受理了以后就争执不下,一部分该同志说这样的案件不该法院受理,不该民庭受理,他的理由就是当事人不平等。 另外的同志说,这样案件应该由法院受理,应该由民庭受理,他的理由是什么呢。 就是说这个关系非常简单,它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样的案件解决不了,问题就在于我们的同志把平等原则混淆于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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