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版合同-工程施工-金泽地产地块三q1、q2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 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 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分包人的任 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 16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 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 发包人分包 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由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称为发包人分包。 发包人分包,应将分包内容及需要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列明。 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发包人分包项目的,发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 分包合同应由本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责任划分: ( 1)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 2)对于因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 人接受:( 1)承包人有合理理由反对的任何分包人;( 2)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含有 款内容的分包合同的任何分包人。 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分包所需的费用,根据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多少确定,由发包人承担。 13 价款结算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 17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 14 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 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 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 施工准备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 /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 /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 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8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 料。 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 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 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 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 发包人未能 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 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 ,并通知承包人使用。 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 开工及延期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 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 48 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 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 暂停施工和复工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20(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 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 63 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 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 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 32 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在工程 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 工期及延误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者)根据。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 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工程变更;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6)遇不可抗力; 21(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 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即:提前时间 =工期 +批准的延长工期 实际工期)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 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 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 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 =实际工期 工期 批准的延长工期)。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 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 材料设备清 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 22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如发包人未按 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 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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