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正泰二期购售电合同内容摘要:

附件三:电厂主设备技术参数。 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青海电网光伏电站 /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 第 11 页 共 25 页 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 /箱、计量辅助装置等。 电能量远方采集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 能的设备。 电能量计费主站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20)进行配置。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节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电能表应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 和 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 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 DL/T 6141997)的要求。 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 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具体要求符合《青海省电力公司电能量计费系统电能表选用技术要求》。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 DL/T 7432020)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 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 所有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照要求安装完毕,并负责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青海电网光伏电站 /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 第 12 页 共 25 页 装置进行检定、现场检验及测试(项目包括电能表检定、计量用互感器现场检验、二次回路测试及检查),以保证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要求、准确度要求及二次接线等要求均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20)规定。 对已运行的发电上网关口点计量装置,参照本条款要求,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委托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情况进行技术认定。 对于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20)配置要求,并具备在有效期内检定、检验合格证书、报告(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计量装置,双方应对其计量准确性予以认可;对于配置要求不满足《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20)规定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检定、现场检验及测试(项目包括电能表检定、计量用互感器现场检验、二次回路测试及检查),并出具检定、检验合格证书、报告。 在电厂并网前,由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负责完成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购置、安装工作,并负责完成电能量采集通道及规约的调 试工作,确保电能量数据能够 上传电能量计费系统主站。 在同一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 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运行中主、副电能表不得随意调换,对主、副表的现场检验和周期检定要求相同。 主、副表记录的电量应同时抄录。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 款的要求。 青海电网光伏电站 /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 第 13 页 共 25 页 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法定计量检定结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 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原则上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发电上网关口或用网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处理,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承担。 发电上网关口及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确保其处于检定、检验有效期内,对于到期或超期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含电能表)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及时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检验。 对于不在检定、检验有效期内的电能计量装置出现的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由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注: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网电能计量装置中电能表的周期现场检验及周期轮换工作由购电方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购、售电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对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或用网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若经过检验、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超差,除按有青海电网光伏电站 /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 第 14 页 共 25 页 关规定进行追、退电量外,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产权所有人承担,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测试一方承担。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上网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当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的 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否则应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检验,只要主电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时才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两者都超差时,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如果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主、副电能表均异常,则按对侧主表数据为依据确定结算电量;对侧主表异常,则以对侧副表数据 为准。 对其它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计时仪、电能量计费系统及其它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间的电量。 如果发现任何电能计量装置出现损坏、丢失,双方应尽快商定解决办法,根据其它可供借鉴的记录或该表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正常时的类似情况来确定期间的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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