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否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管 理状况;是否能够保证分管的职能部门和下级机构及时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政策措施、有效监督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资产质量情况。 不良贷款是否实现双降或未出现上升情况;不良贷款反映是否真实;表外不良资产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是否实现双降。 其他重点考核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常州银监分局制订颁布的有关考核制度、办法所提出的目标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具体参考相关考核评价的结果。 (四)监管配合情况。 包括对监管机构发出的通知、意见、决议及各项监管工作部署是否认真执行、落实到位;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报告及有关信息材料是否及时、准确和真实;对监管部门开展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是否重视和配合;重大事项是否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等。 (五)需 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 (理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考核,结合公司治理情况进行。 第八条 常州银监分局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执行辖区银行业协会制订的公约和各项制度、参与辖区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等情况将作为辖区银行业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重要参考。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年度履职行为考核方式分两种:即考评方式考核和考试加考评方式考核。 (一)以考评方式考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象。 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辖区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江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风险主管;股份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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