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解释(2)第一编技术设备内容摘要:

可工作, 2020年国务院发布了《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号),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 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铁路产品认证从 2020年开始,成立了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门的产品认证机构 —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CRCC),并由铁道部业务司局,铁路运输、制造、工程、物资等企业,科研、质检机构代表组成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 目前,铁路专用产品只有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列入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为了稳步推进铁路产品认证工作,根据《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 2020〕 104号)规定,未列入国家强制性 认证产品范围的铁路重要产品,由管委会发布认证产品目录,此类产品须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方可在铁路上使用。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免费铁路资料尽在铁路吧 6 员会现已公布了 4批《实施产品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共包括 54 种产品。 ,包括机车、车辆、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信号设备、铁路专用通信设备、牵引供电设备、接触网设备、电力设备、信息设备、安全设备、桥梁、轨道、集装箱、养路机械等设备、器材及其关键部件。 “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是指重要产品中机车车辆一类的产品,其他专业类推。 铁路主要设备是指铁路重要产品中 的各类设备,不包括部件。 铁路主要设施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铁路主要固定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涵洞、桥梁(包括墩台),车站站舍、站台、天桥、地道、场地、通道,铁路生产用房、用地等。 第 7 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 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 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本条款是关于严格控制进入铁路产品质量的规定。 1.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产品的直接用户,在铁路产品的采购、使用、维修等环节对产品质量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铁路产品上道使用前,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最后防线。 因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法律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在《技规》中可不再赘述。 因此,取消了《技规》原来规 定的“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和“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等内容。 2.为保证铁路使用产品质量的要求,对铁路产品(特别是关系铁路运输安全又未纳入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实行了监督抽查、重要部件验收和产品认证等质量监督方式,要求所有企业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 3.检测、检验机构依靠仪器设备,出具准确数据,为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公正、科学的技术服务,也为政府科学决策、行政许可提供技术支持。 《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为社会 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 2020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6号),具体规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评价的要求。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产品检测、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承担政府委托产品检验任务的,必须通过审查认可。 国家鼓励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自愿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实验室认可,以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促进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 本条款明确了产品检测 、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指必须取得资质认定。 当其他条件相同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比选时,应选择同时具有实验室认可资格的机构。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能力应符合铁路产品专业检验的要求。 4.机车车辆是铁路运输的关键设备,机车车辆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免费铁路资料尽在铁路吧 7 命财产安全。 因此规定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 1)机车车辆试验包括例行试验和型式试验。 根据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的相关规 定,机车车辆在出厂前应逐台(辆)进行例行试验;机车车辆在新车定型、定型车转厂生产、重大改进设计、批量生产达到规定周期、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等情况下,应对样车进行型式试验。 其中新型机车车辆定型的型式试验是在行政许可审查中进行。 (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新型机车车辆已经纳入行政许可管理,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行政许可基本理念,对实行行政许可的事项,“谁许可,谁监督”。 只有经检查验收 合格的机车车辆产品,才允许正式投入运营。 这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铁道部作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 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指铁道部派驻 机车车辆生产企业的 验收机构,验收机构受铁道部的委托,以铁道部的名义进行 机车车辆检查验收,不得开展委托范围以外的工作, 验收机构实施受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铁道部承担。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技规》修改时将“机车、车辆”改为“机车车辆”。 机车车辆包括各类机车、机车牵引的车辆、动车、动车组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 8 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 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本条款 是 对新设备 (包括改造后的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有关要求 的 规定。 新设备在管理、使用和养护、维修上都有新的技术要求,如违反或不认真执行这些要求,不仅可能损坏设备,甚至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 因此,在新设备使用前,有关单位必须根据 施工部门 和设备供应商 提供的操作规程 、竣工图纸等 技术文件, 制 定 保证安全生产的 作业办法、设备养护维修办法 和 管理细则 ,供有关人员学习、执行。 新设备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技术测验 ,测验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设备使用和检修人员还应进行 技术培训, 以 熟悉新设备性能和操作程序以及养护维修、排除故障等办法,方可担任操作和检修工作。 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本条款 是 对铁路技术设备有关资料管理的规定。 机车车辆 、 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 直接关系 铁路运输安全, 应 全面管理和及时 掌握其技术状态,因此 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建立 《技术履历簿》的目的是 掌握 技术 设备的 来 历、历次检修 情况 和 技术状态 的 变化经过,以便查询 、使用 和 管理。 本条款较原条款 增加了安全 设备。 《技术履历簿》 等 技术资料 是 设备 使用、 维修、改造以及临时抢修的主要依据 , 有关部门或单位 应 指定 专人 妥善保管,并根据 设备 的 技术状态、检修 情况及时 、正确地填写和 修订。 免费铁路资料尽在铁路吧 8 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本条款依据铁道部统一标记 的要求,对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及地面隐蔽建筑物、设备的标记设置进行了规定。 为便于运用和管理, 机车车辆等 移动 技术设备应在明显的部位标明其所属单位、类型及编号等标记。 机车的标记见本规程第 127 条的规定;车辆的标记见《技规》第 139 条的规定。 给水工程的地下管道,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的地下电缆,无管沟等隐蔽设备,其线路走向不易识别,因此均应在地面设置标志,以便检查时易于查找。 路基的盲沟、渗水沟和暗检查井等工务部门隐蔽建筑物及设备,亦应在其出口处,面向线路设置标志。 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 、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 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装备部补充并确认) 为了对 机车、客车、动车组 等主要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和有计划更新,对其报废 、调拨 及 重大 结构 改变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 凡已不能运用的机车、车辆 (包括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淘汰报废的旧、杂小型机车、车辆 )报废时,须按“机车车辆报废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报废前,须经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报铁道部批准。 在未经铁道部同意前,不允许拆用其配件。 机车、客车、 动车组均配属于各铁路局, 局与局间进行调拨 时 须经铁道部批准。 调 拨时,应由接收单位派人去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 (包括技术文件 )交接手续。 重大的结构改变(补充解释 :罗列出主要形式 ) 是指。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 重大结构改变, 须经铁道部批准。 无固定配属的 货车 , 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在全路统一使用。 (装备部) 主要设备除机车和客车以外增加动车组。 机车、客车、动车组均有配属,与货车的管理规定不同, 其报废由经铁路局批准报部核备改为须经铁道部批准,其调配及 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专用车辆。 这些设备向路外单位调拨 (包括货车 )或 第 12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 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为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项技术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确保运输安全,铁路各项技术设备均应符合《技规》规定的统一标准。 随着铁路技术的不断进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也经历过多次修改,经过多年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大大促进了技术设备水平的发展。 但对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换需要一个过程,还需要一定的投资,因此,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部分设备,在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暂时使用,并应根据运量增长情况和设备技术状态,有计划、有步 骤地逐步进行改造或更换。 免费铁路资料尽在铁路吧 9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3 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 1)。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 2)。 (冯处补充) 建筑限界是一个和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 为确保运营安全,规定在建筑限界轮 廓内,除机车车辆和与机车车辆有相互作用的设备(如车辆减速器、接触线等),其他设备、建筑物都不能侵入。 由于建筑限界是以钢轨顶面为基准,因此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必须考虑钢轨顶面标高可能产生的变动量,例如站台的高度应考虑轨道的下沉量,雨棚应考虑轨道的抬高量,使其在轨顶标高变化后,仍不侵入建筑限界轮廓。 “靠近”的量化――参照《安保条例》 机车车辆限界――所指为静态限界 动态限界包络线的仿真计算检验结果应不超过建筑限界。 附图说明: 根据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客货共线铁路通过既有线提速和新 建,最高速度将达到 200km/h,同时还开行双层集装箱运输;至 2020年将修建。 因此,原有的 ~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限界》已不能满足需要。 为此,在铁道部组织编制的《新建时速 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 200~ 2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京沪高速铁路设计暂行规定》中,分别制定了“新建时速 200 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同时,还以铁科技函〔 2020〕 157号文发布了《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 载限界(暂行)》和《 200km/h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暂行)》。 本《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建筑限界分为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和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其中,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共包括三类,即附图 1建筑限界中的 V ≤ 160km/h、 2. 适用于160 V ≤ 200km和 ;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 1建筑限界中的 4。 在修订《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时,对上述建筑限界又进行了修改和简化,经专家讨论审查通过。 具体修改主要有: 1.将站台限界的高度统一为 1250mm、距 线路中心线的距距离统一为 1750mm; 2.新建时速 200 公里客货共线铁路的桥梁建筑限界和隧道建筑限界“合二而一”,采用隧道建筑限界的轮廓; 3.电力牵引铁路的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的高度根据不同速度下接触网的结构高度的不同而不同,采用 6860 + H(桥隧为 6660 + H)的表述方式;桥梁建筑限界和隧道建筑限界“合二而一”,免费铁路资料尽在铁路吧 10 采用隧道建筑限界的轮廓。 附图 2机车车辆限界 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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