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施场所等基本建 设(大修更新)资金,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 根据铁总《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工会补助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实迫切需要解决的群众文体活动场所;( 2)确属行政经费不足,工会经费又有能力负担,且补助部分不超过基本建设费用四分之一;( 3)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经铁总批准。 八、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项目以外有指定用途的专项支出。 提取留成基金。 局工会根据全国铁路总工会有关规定,提取的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 基层工会不使 用本科目。 工会经费呆账损失。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 (总工发 [2020]20 号文件) 及有关规定,经单位严格审核确认应核销的呆账,报 经上级工会批准列支的呆帐损失。 23 捐赠支出。 是局工会按规定向社会公益性组织发生的捐赠费用。 各级工会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 各项支出标准详见 附件 1 及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经费开支顺序。 各级工会在保证上缴上级经费前提下,经费开支顺序首先是职工活动支出;第二是补助下级支出;第三是维权支出和业务支出;第四是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六条 工会与行政开支的划分。 根据《工会法》、国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及财政部、铁路总工会与铁道部财务司等有关部门联合通知的规定,下列经费应由行政开支: 、体育活动所需的房屋、场地、设备(含防水设备)建设及维修费,水、电、取暖费,取暖锅炉排污费,锅炉软水费等。 、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的费用支出,由所在单位行政列支,其列支渠道和待遇与行政管理人员相同。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是指全局各级工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工会 所属的事业单位脱产专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应与企事业职工一样,由企事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 ,经行政领导同意, 24 参加工会召开的会议、训练班和举办的活动,其脱离生产期间的工资、资金、差旅费。 体育比赛、文艺汇演(包括集中训练和排练必须脱产期间),经行政领导同意,脱产期间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公司级及以上工会组织文艺、体育积极分子到外地观摩,经行政领导同意,其出差期间的工资、奖金、差旅费。 ,班组建设费,有关企业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费支出,表彰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奖励支出,有关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的支出,有关企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基建设施等方面的支出,有关开展“五好家庭”、“五好家属”、“三八红旗手”、“计划生育”等活动的奖励费,以及儿童节奖励优秀保育人员、优秀少年儿童的费用。 ,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工会专职干部同党政其他干部一样,享受应由行政按规定发给同等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经费,工会专职干部制服补贴,退休人员活动费,退休活动的办公房舍、家俱及办公费、差旅费。 、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费,包括休养活动按规定应承担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等。 25。 ,按规定应由行政供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会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工会资金安全完整,减少和避免资金损失 ;合理分配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工会资金的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管理、投资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代管经费管理和后备基金管理。 工会财务部 门对工会各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 包括:工会经费、 按有关规定由工会代管的 “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和会员职工缴纳的会费款。 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与工会活动有关的各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铁路局工会 50 万元以上、基层单位 5 万元以上单笔资金支出,须经工会委员会 (常委会 )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工会主席(主任)、经 审委主任和工会财务主管共同联签,财务部门才能办理支付。 基层单位1万元以上单笔资金支出,须由工会主席(主任)、经审委主任和工会财务主管共同联签财务部门才 26 能办理支付。 铁路局工会购建单项在 20 万元以上资本性支出要报铁路总工会财务部批准。 基层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在 2020 元以内的,必须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基层工会主席(主任)、经审委主任和工会财务主管共同联签;价值在 2020 元及以上的(含大批同类财产),须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审批,再 执行 大额资金联签。 工会经费 集中 购置设备 或 活动用 品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 实行集体 采购 制度, 在正规商 店购置 ,确 保所采购 物 品质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大额资金报告制度。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要定期将大额资金的动态向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基层单位 5 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书面报告经工会主席(主任)签字后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审批;铁路局工会单笔 50 万元以上的支出定期向主管财务主席报告。 第四十条 严格规范银行帐户管理。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国家、全总、铁总和铁路局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 凡有资金结算 中心的地区,必须在铁路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无资金结算中心的须在铁路局指定的国有银行开户,各级工会及文体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一律报经铁路局工会和铁路局财务处审批办理。 非社团法人的基层工会不得开立银行帐户。 27 第四十一条 工会及所属文体事业单位,严禁以任何方式用工会管理的资金从事对内、对外担保和借款、抵押和融资;不得用工会经费对外投资;不得用工会资金买卖期货、股票和房地产交易;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四十二条 工会货币资金管理,包括 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管理两部分: 一、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国家管理货币流通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必须按照国家、上级工会和铁路局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工会及所属文体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库存现金用于支付零星开支外,都必须存入银行。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是指工会在经济活动中,与本单位各部门、职工、上下级预算单位及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上发生的资金结算业务。 对往来帐项必须实行明细核算。 一、债权。 工会债权包括应 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 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 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 28 应收及暂付款项。 各项债权款项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结算。 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如果年末尚未清理完毕时,必须进行签认。 二、债务。 工会债务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和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 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 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 会经费。 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各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工会和地方工会的经费支出包括: ( 1)应付全总经费。 铁路局工会按行政拨交经费 5%的比例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经费。 ( 2)应付铁总经费。 铁路局工会按行政拨交经费 5%的比例上缴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经费。 ( 3)应付省总经费。 铁路局工会按行政拨交经费 5%的比例上缴辽宁、吉林、河北省和内蒙 古 自治区总工会的经费。 ( 4)应付铁路局工会经费。 局投资管理中心 工会按照“定率上解,其余留用”原则,收缴的 2%工会经费收入按 40%比例上缴局工会的经费;局直属机关工会、沈铁公安局、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和铁路局运营决算外的其他单位收缴的工会经费全额上缴局工会。 29 各项债务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年终时,上下级工会要做好应付款项核实对账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会代管经费的管理。 工会代管经费是指本单位行政补 助以外委托工会代管的、有指定用途的、不属于工会收入的经费,如 “三不让”承诺 专项 资金,劳模疗(休)养经费等。 该类资金要求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分 户核算、不挤不串。 各工会单位不得代管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各项资金。 第四十五条 “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 “三不让”承诺资金是根据铁道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指导性意见》(铁党发 [2020]8 号)规定,建立的专项资金。 其主要来源为:路局行政每年按工资总额 %从福利费中拨付、局工会每年按工资总额 %( 2%工会经费的 25%)从工会经费中拨付、职工个人每年自愿交纳三部分组成。 “三不让”承诺 专项 资金 收支 管理按照铁总与铁道部财务司的政策要求、《 ## 铁路局“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铁路局党政工团联发的关于“三不让”政策的相关文件和局“三不让”政策领导办公室的各项规定执行。 铁路局管内各系统收缴的“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全额上缴局工会。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基层以上工 30 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原则:依法提取、先提后用、专款管理、结余留用。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会财产管理是指对工会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管理。 工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 各级工会和所属文体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 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 管理,按规定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并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财产与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 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会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 31 定其价值: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 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国家、全总和铁总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第 五十 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管理。 房屋建筑物 — 产权属于工会及工会文体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专用设备 —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 、教学仪器、 照相机、 摄 32 像机、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各 种体育设备、服装道具、游船及各种娱乐器具等。 一般设备 — 指办公和生活用的通用性设备和交通工具。 包括 复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各种办公设备,生活用设备 (含“建线”设备购置) 和家俱、汽车、摩托车及船只等。 文物和陈列品 — 各种文物及陈列品。 图书 —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其他 —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第五十 一 条 固定资产管理权限。 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报废和变卖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办理。 局工会直管基层工会购置单价在 202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局工会审批。 各工会单位调拨固定资产由调出单位填写调出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表,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入帐时间、帐面价值、数量、使用状态、存放地点等,与调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认盖章后报主管工会核批;报废与处置固定资产履行规定的手续后,报主管工会审批。 汽车的调拨、报废和变卖不论其价值大小 基层工会 一律报局工会审批 , 汽车 购置上 报铁总审批。 铁路局工会 购建及 处置单项账面价值超过 2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报铁路总工会批准。 第五十 二 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33 固定资产调拨分为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 无偿调拨时,应按账面原始 价值计价,由调出单位领导批准后,经资产管理部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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