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项目bot合同内容摘要:

权利和经济补偿。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投资部分的所有权予以转让,如有甲方将项目所有权转让的情况发生,甲方有义务做到转让行为 和所形成法律关系不与乙方就本项目的特许建设,经营收益权相抵触。 .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将拥有检查的权利。 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 .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时,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除自然损旧外,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 .本项目的运营应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法规细则的规定。 .乙方在运营期内,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双方 协商解决。 但均不能影响冬季正常供暖。 .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 乙方应负责楼外全部公共供热系统的维护、管理、检查等全部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第六部分 项目的收费规则及调价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京价(商)字 [2020]372 号)。 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 30 元,非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38 元。 建筑层高超过 4 米的加倍收费。 空置房屋,所 有权归甲方的,甲方按规定供暖价格的 60%一次性交付给乙方。 空置住户,甲方按规定供暖价格的 60%交付给乙方。 ,甲方需按相应收费标准进行收取费用。 , 甲方在每年采暖季前 5 天向乙方缴纳本采暖季的采暖费总额, 同时乙方按每平米 5 元向 甲方 返还代收服务费。 甲方应在房屋销售(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锅炉房产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以履行甲方就本合同的特许乙方收益的义务,实现乙方就本合同得到特许收益的权力。 . 甲方代住(租)户缴纳供暖费时,甲乙双方签订详细的供暖协议。 当 住(租)户自行缴纳供暖费时, 乙方应起草并与所有采暖用户签定详细的供暖协议,具体约定供暖费的缴费时间,拖欠缴费违约处罚事宜。 第十五条 调价 .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所有费用的构成以当年物价为基础,如出现能源费用及供暖收费标准调整,按政府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 本项目的移交 . 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 . 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 . 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 甲 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 6 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 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 . 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 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 7 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 . 在移交之日上午 9 时正,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 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权结束和终止。 . 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 本项目所有设施; . 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 .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与移交有 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承担。 . 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 30 天内,甲方应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和损坏。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 . 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 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乙方运营期满,如 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具体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在建设期间,甲方应有偿提供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到指定地点,并在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锅炉房建设进度延迟 6 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甲方原因导致锅炉房进度延迟时,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费用支出。 甲方及甲方用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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