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word版内容摘要:
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 期限为 5 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注:此规定与货运规范不同,为什么。 客运规范 •关于许可程序 •(三)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同于货运 客运规范 •关于许可程序 •(三)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注:不同于货运规范 客运规范 •关于许可程序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3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客运规范 •关于许可程序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2.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 10 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5 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 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 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14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核实。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 ,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注: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程序,与货运有所不同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 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注:可行性报告进行了具体细化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 1)《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5 •(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5)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 •3.同一客运班线有 3 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 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 以优先许可。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 5 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2.对省际、市际 、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16 •具体程序如下: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 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3.收到《道路客 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 •( 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 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征求意见。 •( 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征求意见。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不予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 线)许可程序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17 •注:关于线路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含无意见),未反馈应协商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客运规范 •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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