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样本内容摘要:
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 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18. 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 3监理工程师指令 12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 行。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 4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 5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18. 6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 (含监理工程师代表 )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 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在合同签订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19. 2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计量和计价、工程价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 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 3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 4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13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 5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 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 2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 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 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 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的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 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 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 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和另行发包 21. 1分包人工作 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依法确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承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21. 2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接受 发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发包人有权拒绝其有理由反对的分包人。 21. 3另行发包 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 21. 4承包人对另行发包的接受 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另 14 行发包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 22 包人雇员 22. 1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施工人员,也可以聘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 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聘用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 22. 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 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要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 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2. 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4)经常行为不当; 22. 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斗殴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 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 15 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 (参考格式见附件 ) 23. 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承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 23. 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含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及其单位对索赔理由书面确认的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 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 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 (参考格式见附件 ) 23. 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 发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承包人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以及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 23. 6向承包人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或监理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 发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向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价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价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3. 7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本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 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 支付或延缓工程施工、停工等措施。 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3. 8担保的解除与恢复 担保有效期内,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凭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23. 9保函集中保管 发包人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原件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原件提交担保保管单位。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 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担保原件分阶段提交担保保管单位。 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原件交回担保保管单位;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 16 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单位。 24 发包人风险 24. 1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基本风险为: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除承包人外 )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坏; (5)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损失或损坏。 24. 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发包人应承担 24. 1款所列举的风险和该风险达到对 工程、设备圾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失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取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如果承包人因上述风险和进行防范或修复、补救措施导致费用的发生和工期的延长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风险。通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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